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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2005年度国务院办公厅信息联系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国务院办公厅根据2003—2004年度信息报送考核结果,于2005年4月6日下发了《关于确定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度信息联系点的通知》(国办秘函〔2005〕37号),调整了国办信息联系点。我省新的国办信息联系点是:西安市、宝鸡市、安康市、延安市。请各国办信息联系点严格执行《国办信息联系点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国办秘函〔2002〕247号),进一步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努力提高信息报送工作质量。



附件:《国办信息联系点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国办信息联系点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国办秘函〔2002〕24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动国办信息联系点(以下简称信息点)政务信息上报工作,更好地发挥信息点的作用,不断提高信息上报工作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点由各省(区、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荐,国办秘书局依据信息采用情况确定,同时考虑其政治、经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各省(区、市)的信息点数量一般为4个。


第三条 信息点是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各省(区、市)和国务院各部门信息的重要补充。信息点要高度重视向国务院办公厅信息报送工作,办公室要明确一位主任分管信息上报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上报工作。


第四条 信息点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及时全面地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有关本地区社情民意,以及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提高报送工作的针对性,围绕国务院的中心工作报送信息,尤其要注意及时搜集、报送以下信息:


(一)造成重大影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的反映;


(二)本地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有关工作所作指示的情况;


(四)本地区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值得国务院领导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要求报送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点上报信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真实可靠,有根有据;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要准确。


(二)实事求是,喜忧兼报,真实全面地反映基层的社情民意,防止以偏概全。


(三)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最精炼的语言和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四)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五)对上报信息要坚持审核制度,上报时应注明审核签发领导的姓名。


(六)每月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的综合及调研信息不得少于3条,上报时应通过本省(区、市)的政府办公网络以电子数据形式传输。


第六条 信息工作考核采取计分制。具体评分标准是:


(一)采用记分。上报的信息被《信息参考》采用一条记10分;被《专报信息》采用一条记8分,被《专报信息》综合材料采用一条记3分;被《昨日要情》采用一条记3分;被《政务信息选刊》采用一条记1分。


(二)批示加分。上报的信息被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一条加记7分。


(三)挂钩记分。各信息点与所在省(区、市)在分别单独记分的基础上,实行挂钩考核。即年终将各信息点积分总和的20%加记到所在省(区、市)积分中。


第七条 国办秘书局每月通报积分情况,年终根据各信息点的累计积分情况,评选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并通报表扬。


第八条 对信息点实行动态管理。以受表彰信息点数量作为机动指标,每年年终根据各省(区、市)受表彰的信息点数量,相应追加或减少。各省(区、市)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信息点数量内,对本省(区、市)其他未受表彰的信息点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国办秘书局信息处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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