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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城乡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成立城乡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 伟 副省长

  副组长:杨志刚 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建功 省民政厅厅长

  成 员:李保存 省民政厅副厅长

      周彬县 省财政厅副厅长

      赵 云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黄立勋 省卫生厅副厅长

      李 健 省审计厅副厅长

      岳 崇 省监察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李保存同志兼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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