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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公共卫生、民生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按照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贯通落实“五项要求”“五个扎实”,全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一体推进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奋力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立法项目

(一)力争在本年度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

1.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         省公安厅

(3)陕西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省民政厅

(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   省自然资源厅

(5)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省农业农村厅

(6)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省卫生健康委

(7)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               省林业局

(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   省红十字会

2.需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             省科技厅

(2)陕西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省消防救援总队

(二)需配合省人大常委会起草的预备审议项目。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修订)           省发展改革委

(2)陕西省学前教育条例                   省教育厅

(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             省科技厅

(4)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省公安厅

(5)陕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省司法厅

(6)陕西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省生态环境厅

(7)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 省农业农村厅

(9)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修订) 省应急厅

(10)《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条例》(修订) 省审计厅

(11)陕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省市场监管局

(12)陕西省黄帝陵保护条例                 省文物局

(13)陕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省粮食和储备局

(14)陕西省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条例             省知识产权局

(15)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省总工会

(16)陕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省妇联

(三)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调研项目。

1.地方性法规项目。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  省发展改革委

(2)陕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 省民政厅

(4)陕西省司法所条例                   省司法厅

(5)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修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陕西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            省交通运输厅

(8)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省水利厅

(9)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              省水利厅

(10)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订)            省农业农村厅

(11)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修订)           省文化和旅游厅

(12)陕西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省文化和旅游厅

(13)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省卫生健康委

(14)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修订)              省卫生健康委

(15)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省应急厅

(16)陕西省输煤管道保护条例                省国资委

(17)陕西省质量促进条例                  省市场监管局

(18)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修订)     省市场监管局

(19)陕西省体育场馆管理条例(修订)            省体育局

(20)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修订)    省统计局

(21)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              省文物局

(22)陕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                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省政府规章项目。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修订)        省交通运输厅

(3)陕西省小型客运船舶管理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

(4)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省卫生健康委

(5)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修订) 省林业局

(6)陕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省国家安全厅

(7)陕西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省消防救援总队

(8)陕西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省气象局

(四)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对《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省政府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省司法厅牵头。

(2)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切实把牢行政立法工作政治方向。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系统完整准确全面把握核心要义,做到融会贯通,落实到行政立法的全过程各方面。要切实通过行政立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具体法规规章中,充分发挥法规规章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要严格执行立法工作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机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立法中需要由省委研究的重大问题,均要按规定向省委请示报告。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提升行政立法质量。要紧扣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着眼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所急所需,突出陕西特色,积极开展“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研究,系统谋划,通盘考虑,抓紧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着力解决实际问题,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要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坚持守正创新,进一步丰富行政立法形式,在立法内容、条文体例、工作机制等方面勇于探索,积极推进精细化、精准化立法,确保行政立法质效再提升。要深入研究论证,用足用好各类听证、论证和咨询等平台渠道,积极发挥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把情况和问题摸清楚、研究透,确保行政立法体现时代特点,确保法规规章管用有效。要全面准确把握现行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开展行政立法,确保法规规章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三)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切实做好行政立法计划的执行。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密切沟通协调,推动行政立法工作加速、提质、增效。起草部门要切实提高送审稿质量,把握好工作进度,按时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未经起草部门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不得报送。报送前,起草部门应当与省司法厅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等情况。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立法项目的,起草部门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列入立法计划的制定项目,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原则上应当提前3个月报送省司法厅,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对列入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起草部门要积极做好立法调研,开展起草工作,条件比较成熟的,及时提请省政府研究。省司法厅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严把草案送审稿审查关,对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成熟的,应当中止审查,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者提出其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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