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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8日


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0〕22号)精神,按照“权责清晰、上下联动、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稳妥有序”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方面

(一)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将研究制定省级有关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标准、技术规范,省级规划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衔接,省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全省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适用于市县行政区域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相关规定、标准、技术规范,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将区域应对特别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省级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驻防我省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市县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省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负责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系统开发、信息系统软硬件的配备及运维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需要分级分类部署使用或自行拓展增加功能、信息系统软硬件的配备及运维支出。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省级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市县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省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市县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将省级组织开展的全省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方面

(一)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将全省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建立分类型、分区域的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建设、支持开展综合风险评估相关支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市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相关支出。

(二)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将省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全省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省级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市县主要负责市县行政区域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省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方面

将重大事故和提级到省级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省级部门直接组织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救援救助,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省上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改革任务。各市(区)要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二)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根据改革确定的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做好预算安排,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明确本区域内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加强市级统筹,加大对区域内财力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应急救援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三)修订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有章可循。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应急领域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将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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