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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5年10月、2016年2月和今年1月,国务院分别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先后清理规范了298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根据国务院清理规范内容,我省需对其中76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应进行清理规范,不再作为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受理的必要条件。

今年3月15日,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地信局、国家人防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决定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1陕西省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76项).pdf

2国家9部委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共计25项).pdf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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