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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并于2016年6月23日起停止收取。其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继续由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自2016年4月11日起统一由建设单位缴纳。今后,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于保留的保证金,全面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制度,保证金收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提供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督导,做好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和银行的衔接指导工作,确保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制度落到实处。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确保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保证金收取方应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监管,依据建设单位社会信用度,向其收取工程投资总额0.5%~3%不同额度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连续2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取消的保证金,在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对保留的保证金,尽快制定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格落实清理规范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漏”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切实将本地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合作,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2016年8月底前重点查清本地区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的单位、应返还金额,以及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等情况。
  八、强化督促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强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于2016年9月组成联合检查组赴各地进行重点督查。对清理规范不到位、整改不力的单位,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多层面、全方位宣传,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氛围。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清理规范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给予曝光。
  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神木县、府谷县政府要指定清理规范工作信息报送责任人,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上月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并于2016年12月20日前上报本地清理规范工作总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定期汇总、通报各地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并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2016年底前向省政府上报全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全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联系及投诉举报电话: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029-87298631
  陕西省财政厅029-87623356
  陕西省人力资源保障厅029-87453876

附件:
  1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doc
  2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doc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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