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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金融精准扶贫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制定的《陕西省金融精准扶贫二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0日


陕西省金融精准扶贫二十条措施
省金融办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扶贫办 人民银行 西安分行 陕西银监局 陕西证监局 陕西保监局

  一、建立省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联动机制。推动扶贫部门与金融机构共享建档立卡贫困户、基础信用等信息,实现部门协作、政策协同以及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信息对接和协作机制对精准扶贫的助推作用。建立金融扶贫统计制度和对金融机构扶贫工作的分类考核及奖励制度。(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省扶贫办负责)
  二、发挥扶贫再贷款的杠杆撬动作用。积极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4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再贷款,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用扶贫再贷款加大贫困地区信贷投入力度。严格执行扶贫再贷款利率在正常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同时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严格落实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利率规定,发挥扶贫再贷款在降低贫困地区融资成本中的引导作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各有关银行业机构配合)
  三、提升易地扶贫搬迁信贷资金的定向扶贫效果。加强对易地搬迁贷款资金投向、用途、额度、利率、绩效等情况的动态跟踪监测统计,全面及时掌握各地搬迁规模、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做好信贷资金使用及其效果的督查与评估。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要切实将扶贫专项金融债募集的资金定向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安置建房和安置区基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发债募集资金与搬迁需求的精准对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各有关银行业机构配合)
  四、强化金融精准扶贫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做好对安康金融精准扶贫示范区创建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提供可以借鉴和复制的经验;积极探索在省内其他条件成熟的设区市成立省级金融精准扶贫示范区,推广示范效应。加强金融精准扶贫示范区建设的考核工作。(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省级相关部门、相关市配合)
  五、加大扶贫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全省贫困县每年各项贷款增速要高于贷款平均增速,贫困户贷款增速要高于农户贷款平均增速。各银行业机构要单独制定全年的扶贫信贷投放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效信贷需求实现扶贫小额信贷100%覆盖。(陕西银监局牵头,各有关银行业机构配合)
  六、扩大金融扶贫服务覆盖面。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要按照总行统一部署设立扶贫事业部;其他银行业机构,特别是涉农银行业机构要建立扶贫专项工作机制。各机构要优先在贫困县设立网点、布设电子机具,2017年前实现全省贫困县行政村的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2020年以前实现贫困县乡镇的网点全覆盖。积极引进国内符合条件的主发起行到贫困县设立村镇银行,力争在2020年前实现贫困县村镇银行全覆盖。(陕西银监局牵头,各有关银行业机构配合)
  七、开发有针对性的扶贫信贷产品。拓宽抵质押品范围,积极发展农村“两权”抵押、林权抵押贷款;积极采用果园、茶园抵押,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为农业产业链提供融资。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的贷款,要优化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原则上以中长期贷款为主。积极采用“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模式提高农村金融服务集约化水平。(陕西银监局牵头,各有关银行业机构配合)
  八、拓宽扶贫小额信贷适用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下、3年以内的扶贫小额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不设抵押担保门槛,统一实行优惠利率;对有贷款意愿、有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应贷尽贷,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创业等贷款需求。(陕西银监局牵头,各有关银行业机构配合)
  九、建立贫困户不良贷款差别对待政策。对非主观恶意欠款,确由自然灾害、气候、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贫困户贷款,可予贷款展期;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其度过难关的,应积极予以追加贷款扶持,避免贫困户因债返贫。(陕西银监局牵头,各有关银行业机构配合)
  十、建立扶贫贷款尽职免责机制。提高银行业机构对扶贫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实行尽职免责政策,建立有利于增加扶贫信贷投放的绩效考核,加强正向激励,对扶贫贷款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减少不必要的资料收集,采用更加便捷高效的办贷程序和更加简单易懂的合同文书。(陕西银监局牵头,各有关银行业机构配合)
  十一、严格扶贫贷款使用监管。银行业机构要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审贷,全面、深入评估扶贫项目风险,在准确评定信用等级和还款能力基础上进行授信;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注重用途监控,严禁挪用扶贫贷款;要确保扶贫贷款项目、扶贫小额信贷的承贷贫困户列入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或经扶贫部门核定,提升金融扶贫精准度。(陕西银监局牵头,各有关银行业机构配合)
  十二、施行金融扶贫机构分片包干制。根据贫困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专长和实际情况,建立银行业机构分片包干责任制,明确金融扶贫服务主体,落实服务责任;对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按乡镇明确一家责任银行,实行名单制管理,对贫困户开展逐户走访和信用评定,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对一定区域内扶贫开发项目的融资服务、金融服务机具布设、某类贫困人群的特定业务,探索由牵头银行及配合机构实行包干服务。(陕西银监局牵头,各有关机构配合)
  十三、突出政策性和涉农银行业机构扶贫主力军作用。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作用,加强信贷管理,简化贷款流程,有效对接我省陕南、陕北等重点区域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同时对重点扶贫项目,积极发放过桥贷款,撬动商业性信贷资金投入。对于国家扶贫办、省扶贫办推荐的产业扶贫金融合作项目,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执行基准利率下浮10%的优惠条件。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邮储银行陕西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秦农银行等涉农银行要加大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康复扶贫贷款发放力度,支持贫困人口就业就学。(各有关银行业机构负责)
  十四、推动扶贫涉农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引导全省扶贫涉农企业集中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促进改制规范、增信、投融资对接;争取证监会支持陕西扶贫涉农企业在中小板发行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绿色通道政策,鼓励引导陕西扶贫涉农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全省贫困县涉农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按照现有融资奖励政策实行双倍奖励。(陕西证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证券公司配合)
  十五、发挥证券期货业扶贫功能。建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贫困地区涉农扶贫企业“一对一”工作机制,提供量身定制的精准金融服务。发挥期货市场套保功能,依托重点扶贫涉农大企业,带动产业链企业与期货市场结合。推动期货经营机构深化省内油脂企业期现结合服务,支持陕西粮农集团构建集团化交割模式,便捷中小涉农企业和种植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带动贫困农户间接参与期货市场,有效管理价格风险。(陕西证监局牵头,各有关期货公司配合)
  十六、强化农业保险在扶贫中的作用。力争到2020年,全省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保险覆盖率达70%以上,奶牛、育肥猪等养殖业保险覆盖率达30%以上。开展农业保险创新,探索在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气象指数保险、产量保险和收入保险。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大力发展苹果、茶叶、核桃、猕猴桃、中药材等特色农业保险,争取2020年全省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达到15个以上。积极扩大农机具保险。(省金融办、陕西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
  十七、加大对贫困地区政策性保险扶持力度。加强对贫困县玉米、小麦、稻谷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逐步减少或取消贫困县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部分。推动保险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个人自担保费额予以减免。(省金融办、陕西保监局、省财政厅负责)
  十八、建立金融精准扶贫风险分担机制。从扶贫资金中出资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引导保险业机构为扶贫贷款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积极探索建立由保险、银行、政府基金和贷款户按比例分担贷款损失机制。(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牵头,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十九、研究设立陕西扶贫产业基金。发挥扶贫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加大对我省贫困地区具有特色和发展潜力产业的投资力度。(省扶贫办牵头,省财政厅、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及有关金融机构等配合)
  二十、加强金融与财税政策协调配合。有效整合各类财政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金融资源的支持和引导作用。继续落实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政策;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贫贷款、民贸民品贷款等贴息贷款管理,增强政策精准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机制,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贫困地区。(省财政厅牵头,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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