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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2016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陕西保监局、省气象局制订的《2016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0日
  


  
  
2016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省金融办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陕西保监局 省气象局  

  
    为更好发挥农业保险支持“三农”发展的作用,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和《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精神,结合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和农村经济产业发展实际,制订2016年度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依法合规、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将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纳入政府工作安排,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引导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规范、有效进行。政策支持是指财政部门对农业保险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贴,以降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业企业、种养殖小区、合作组织等)的投保成本和经济负担。依法合规是指农业保险工作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自主自愿是指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自愿原则下签订农业保险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协同推进是指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农业保险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工作中与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积极配合,支持各项工作及时、顺利开展。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
  除继续开展2015年已开展的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仔猪、种公猪、小麦、玉米、油菜、水稻、马铃薯、棉花、森林、苹果、核桃、大枣、设施蔬菜“银保富”、花椒等17个保险品种(统称为一般农业保险品种)外,增加茶叶气象指数、花椒气象指数、花椒价格指数、蔬菜价格指数、水果价格指数、生猪价格指数、肉牛价格指数、“银保富”繁育肉牛、“银保富”猕猴桃和“银保富”葡萄保险(统称为创新型农业保险品种)。
  (二)试点区域和规模。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在全省范围内采取重点扶持规模化养殖企业和小区的方式开展,试点规模分别为64万头、18万头;育肥猪保险在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开展,试点规模67万头;仔猪、种公猪保险在榆林市、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分别为9万头、700头;小麦保险在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开展,试点规模760万亩;玉米保险在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开展,试点规模898万亩;油菜保险在汉中市、安康市开展,试点规模133万亩;水稻保险在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开展,试点规模115万亩;马铃薯保险在延安市、榆林市开展,试点规模57万亩;棉花保险在渭南市开展,试点规模1.5万亩;森林保险实现全省公益林全覆盖,试点规模约9730万亩;苹果保险在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开展,试点规模53万亩;核桃保险在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榆林市、商洛市开展,试点规模13.8万亩;大枣保险在榆林市开展,试点规模1.5万亩;设施蔬菜“银保富”保险在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2.5万亩;花椒保险在宝鸡市开展,试点规模1.8万亩。
  茶叶气象指数保险在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开展,试点规模6万亩;花椒气象指数、花椒价格指数保险在韩城市开展,试点规模各1万亩;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在西安市、宝鸡市、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1.3万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在西安市、宝鸡市、铜川市、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7.5万头;水果价格指数、肉牛价格指数、“银保富”繁育肉牛保险在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分别为3000亩、6000头、8000头;“银保富”猕猴桃和“银保富”葡萄保险在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共5000亩。
  (三)保障金额。
  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奶牛每头3000—10000元,育肥猪每头不超过800元,仔猪每头不超过400元,种公猪每头不超过5000元,小麦每亩400元,玉米每亩400元,水稻每亩300元,油菜每亩300元,马铃薯每亩200—400元,棉花每亩400元,森林每亩500元,苹果每亩2000元,核桃每亩1000元,大枣每亩700元,设施蔬菜“银保富”每亩10000元(如附加棚内农作物保险,每亩11500元),花椒每亩300元。
  创新型农业保险品种的保额由有关承保机构与试点市、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四)保险费率及财政补贴标准。
  1. 保险费率。
  能繁母猪保险费率为6%,保费60元/头;奶牛保险费率为6%,保费180—600元/头;育肥猪保险费率为5%,保费不超过40元/头;仔猪保险费率为9%,保费不超过36元/头;种公猪保险费率为6%,保费不超过300元/头;小麦保险费率为3.75%,保费15元/亩;玉米保险费率为4.45%,保费17.8元/亩;油菜保险费率为5%,保费15元/亩;水稻保险费率为4%,保费12元/亩;马铃薯保险费率为6%,保费12—24元/亩;棉花保险费率为6%,保费24元/亩;森林保险费率为2‰,保费1元/亩;苹果保险费率为4%,保费80元/亩;核桃保险费率为8%,保费80元/亩;大枣保险费率6%,保费42元/亩;设施蔬菜“银保富”保费400元/亩(如附加棚内农作物保险,保费520元/亩);花椒保费控制在50元/亩以内。
  创新型农业保险品种的费率和保费由有关承保机构与试点市、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2. 保费补贴。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9%;省管县的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育肥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9%);仔猪、种公猪保险保费由省财政补贴70%;小麦、玉米、油菜、水稻、棉花、马铃薯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共补贴10%);森林保险(公益林)保费财政补贴9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共补贴15%;省属国有林场森林保险保费市、县财政补贴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森林保险(商品林)保费财政补贴5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苹果保险保费财政补贴50%(其中省财政补贴45%,市、县两级财政共补贴5%);核桃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省财政补贴60%,市、县财政各补贴10%);大枣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0%(省、市财政各补贴35%);设施蔬菜“银保富”保险保费省财政补贴70%;花椒保险保费省财政每亩补贴20元。
  创新型农业保险保费省财政补贴50%,市、县(市、区)财政补贴合计不低于20%。
  各市、县、区可根据自身财力、产业发展等情况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五)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
  各承办机构按照保监发〔2015〕25号有关规定拟订保险合同,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除创新型农业保险品种外,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单个险种保险合同全省统一费率,统一条款。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保险合同为准。
  (六)承办机构和业务分配。
  根据今年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招标情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安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均有资格承保所有省级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锦泰)、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仅可开展气象指数、价格指数等创新型农业保险品种。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各试点市、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当地农业保险工作,并建立由金融、财政、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组成的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特别是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各险种市、县财政负担比例,落实好市、县财政补贴资金。各市(区)一般农业保险品种和创新型农业保险品种所需财政补贴资金情况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完善申请拨付流程,规范农业保险补贴工作。
  承保机构要如实填制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列明参与投保的村庄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名称、保单号、投保时间、承保数量、保费金额、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出与事实相符的承诺,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经村联络员或参与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负责人确认并签字后,送当地农业、林业部门审核。试点地区农业、林业部门分别对相关保险品种承保数据进行审核后,加盖农业、林业部门公章。财政部门根据农业、林业部门的审核确认情况,按照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原则上,财政部门应每季度与承保机构结算一次保费补贴资金。
  (三)建立考核和监督机制,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各试点市、县(市、区)要督促、协调和配合保险公司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各地农业保险联席会议要建立对当地承保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对当年各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若发现保险公司有虚假承保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该保险公司县(区)分支机构的农业保险承保资格。每季度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疫情时,各地农业保险联席会议要召集有关保险公司对承保、理赔等工作取得的成效、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和应对措施。
  (四)鼓励各地开展农业保险创新,发挥好农业保险支持农业现代化的作用。
  鼓励各市、县(市、区)与有农业保险承办资格的保险机构合作,自主开展满足农业生产者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农产品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等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支持各地、各金融机构通过农业保险解决涉农贷款风险大、抵押难等问题,发展保单质押贷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银保结合产品。对自主开展创新型农业保险较好的地区,来年视省级财政增加情况优先加大支持力度。
  (五)加强信息统计和沟通,及早确定下一年工作任务。
  各承保机构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前,要积极与当地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沟通,落实好工作机制、试点规模、财政补贴等,并按月向当地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各地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并跟进当地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上一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市(区)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于每年7月底前,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承保机构,研究当年及下一年农业保险工作,编制下一年度保费补贴计划,于8月底前报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根据各市(区)上报的有关县(市、区)拟开展农业保险的品种、规模和保费补贴计划,结合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预算情况,及时制订并印发下一年度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1. 各市(区)一般农业保险品种省市县财政补贴资金分配表.doc
  2. 各市(区)创新型农业保险试点区域、品种及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分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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