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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巩固提升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成果,推进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区域及内容
    以黄河、渭河、汉江、丹江干支流沿线县(区)为重点,选择人口密集、生态环境敏感的乡镇和部分环境问题突出的行政村(社区),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建设。
    (一)示范区域范围。
    1汉、丹江流域水源涵养保护区周边区域,包括汉中、安康、商洛市所有县(区)及宝鸡市太白县,其中西乡、白河、丹凤县作为全省整县推进试点县。
    2关中、陕北地区渭河干支流及黄河干流、无定河、洛河等主要河流沿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基础较好的15个县(区)(详见附件1)和韩城市。
    3关中及陕北地区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镇、文化旅游名镇及农村环境问题突出的50个行政村(社区)(详见附件2)。
    (二)整治内容。包括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以及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6类重点项目。
    (三)整治目标。
    1村有垃圾清运车、乡镇有垃圾转运站和转运车;偏远地区实现垃圾无害化简易填埋;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100%,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
    2规模较大或连片的示范村建成村级污水处理设施,所有示范乡镇均建有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
    3示范区域所有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成保护设施。
    4畜禽粪便得到有效处理且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0%。
    5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6村容村貌明显改善,各村庄有专门卫生保洁人员,清扫保洁到位,农村治污设施运管得到保障。
    7群众满意度不低于90%。
    二、实施步骤
    (一)组织实施。各示范县(区)和韩城市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以整治片区为单位,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成后的运行和管护措施,确保项目于2016年6月底前全面建成投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须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审查。
    (二)经费保障。中央财政投入我省2015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3亿元,省级财政配套1.5亿元,市、县级政府配套比例不低于中、省资金合计投入的20%,按工程进度予以落实。鼓励整合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和社会资金投入,统筹改水、改厕、改路、卫生、绿化等设施建设资金向示范项目区集中投入。鼓励市、县、区财政资金对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费用、村庄保洁员工资等予以补助。
    (三)考核评估。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牵头,参照《陕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陕环发〔2012〕86号印发),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实施年度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各有关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及项目定期督查和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要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改革创新,长效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治污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资金保障机制。有关县(区)要加强资产登记管理及日常维护、监测监管工作,对大、中型集中治污设施建立专项维护经费和专业管理队伍,对农户自用为主的分户治污设施实行自用自管,确保设施持续稳定运行。
    (三)依靠群众,广泛监督。着力提高农民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和组织农民参与项目建设和设施运行管理。要建立村庄整治项目公示制度,及时公告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附件:
    1渭河干支流及黄河干流、无定河、洛河沿线15个县(区)名单.pdf
    2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镇、文化旅游名镇及农村环境问题突出的50个行政村(社区)名单.pdf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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