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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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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8日

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银监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精神,实施存量和增量分类管理,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切实满足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需要,现就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建项目是指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在建项目存量融资
    全省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总量控制、区别对待的原则,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全面把控风险、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
    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且合同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如果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政府主管部门、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在后续借款与前期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一致,且确保借款合同金额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补充合格有效抵质押品。
    三、在建项目增量融资
    全省各级政府要密切关注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中应由财政支持的增量融资需求,在依法合规、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统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
    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适宜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优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弥补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
   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但又暂时不宜转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由省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发行政府债券解决。
    四、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兼顾促发展和防风险,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对于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审慎测算融资平台公司还款能力和在建项目收益、综合考虑地方政府偿债能力的基础上,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切实做好后续融资管理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重点支持农田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确保贷款符合产业发展需要和产业园区发展规划。
    五、库款垫付
    对各级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发行政府债券解决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在保障财政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对于有相应政府债券发行额度,且本地区国库库款余额超过一个半月库款支付保障水平的地区,允许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内,加大盘活以前年度存量财政资金力度,利用超出部分的国库库款用于政府债券发行之前的资金周转。各级财政部门在动用国库库款用于资金周转前,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同级人大有关机构、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和有关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在完成政府债券发行之后,要及时将资金全部收回国库。
    妥善解决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对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增长和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省财政厅要加强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的组织领导。陕西银监局要将本实施意见传达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政策协同,共同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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