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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开展劳模服务工作,为劳模的生产生活提供了良好保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精神,更好地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劳模困难帮扶工作
    劳模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是社会积极向上的标杆。做好劳模困难帮扶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帮助,将各项劳模待遇政策落到实处,重点做好职工老劳模、企业“关停并转”中失业劳模、农村老劳模帮扶工作,切实解决好劳模困难问题,使劳模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落实好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
    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将中央财政列支的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确保春节慰问金、生活困难补助金按规定标准予以发放,特殊困难帮扶金主要用于劳模困难生活补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助,对其他实际困难视情况分别给予补助。
    三、做好省部劳模生活困难补助工作
    要充分发挥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作用,通过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对符合条件的劳模给予及时救助,按照工伤保险等政策保障因公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劳模的基本生活。要认真落实好现有医疗保险政策,让劳模依法享有各项医疗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对于医疗负担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患病劳模,按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帮助。
    为加大省部级劳模困难帮扶力度,省财政从2015年起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我省省部级劳模春节和元旦慰问(简称“双节”慰问)、农民劳模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其中:“双节”慰问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省部级劳模进行慰问;省部级农民劳模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分荣誉称号授予年限,生活补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3000元;特殊困难补助资金,对养老金、退休金和未退休但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金条件的困难农民劳模要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水平给予合理补助,对患重特大疾病劳模通过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报销及困难职工援助后,自付医疗费用仍较重的要给予重点帮扶。以上资金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各市、产业工会申报实际情况下拨发放到人。
    四、积极帮助劳模解决就业、住房困难
    建立困难劳模就业帮扶机制,将就业困难劳模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根据其技能特长和就业需求有针对性的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创业项目推荐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拿出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劳模。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劳模,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劳模,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组织新录用就业困难劳模开展岗前培训的,要按规定给予岗前培训补贴;鼓励就业困难劳模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以及创业贷款、税费减免、创业培训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有技术、有项目、有能力的就业困难劳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创办自己的企业。
    妥善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在新制定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政策措施中要把积极帮助劳模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开展好劳模服务工作。要加强劳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做到情况明、底子清;要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帮扶办法,做到措施实、力度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劳模帮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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