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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共陕西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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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共陕西省委派出工作机构调整的批复》(厅字〔2008〕22号),中共陕西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科技工委)为省委派出机构,与省科技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省委科技工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科技工作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订科技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科技系统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负责省委科技工委、省科技厅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协助中央部委管理驻陕科研院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四)负责科技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制订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规划。
    (五)负责科技系统纪检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负责科技系统统战工作,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科技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七)负责科技系统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指导科技系统老干部工作。
    (八)领导科技系统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支持群团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
    (九)完成省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科技厅职能转变和主要职责
    (一)职能转变。
    1取消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职责。
    2取消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职责。
    3取消限制出口技术保密审查职责。
    4取消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职责。
    5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职责。
    6承接科技部下放的实验动物出口审批、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职责。
    7加强陕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职责,推进陕西创新型省份建设。
    8加强科技金融结合统筹协调职责,构建多元化创业投资体系,支持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孵化和发展壮大。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全省科技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年度科技发展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及产业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3牵头组织实施省政府确定的科技统筹创新工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
    4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和管理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提出全省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政策建议。
    5制定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产业园区建设。
    6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7拟订全省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促进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的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8提出全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实施创新调查制度和创新报告制度,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9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10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11制定全省科普规划和政策,拟订促进全省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建议,贯彻执行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
    12负责全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13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委科技工委设3个内设机构,省科技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省委科技工委内设机构。
    1组织干部处(省科技厅人事处)。
    负责省委科技工委、省科技厅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及干部培训、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统战工作;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直属科研院所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人才和知识分子工作。
    2宣传教育与科普处。
    负责省委科技工委、省科技厅系统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科技宣传活动;负责省委科技工委系统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拟订全省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普工作。
    3纪工委(省科技厅监察室)。
    负责省委科技工委、省科技厅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行政监察工作;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重要案件;受理党员和监督对象的控告、申诉及群众举报工作。
    (二)省科技厅内设机构。
    1办公室(省委科技工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重要文件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办公自动化、安全保卫和值班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2政策法规处(陕西省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省科技发展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推进陕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全省软科学研究计划;承办相关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的审核事宜;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政策措施;负责联系在陕“两院”院士。
    3发展计划处(陕西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设置和经费配置建议,协调规划和计划的实施;指导市县科技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办法,审核实施计划,提出综合平衡、方案调整和相关配套政策建议,组织项目评估和验收;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负责工程技术中心工作;承担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我省基础研究发展计划,指导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联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协助管理国家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和基地建设工作。
    4科技产业发展处。
    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领域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负责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火炬计划;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负责省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量化考核工作。
    5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组织实施科研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编制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参与拟订全省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负责本部门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6高新技术发展处。
    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指导协调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全省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7农村科技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科技计划;推动农村科技进步;组织实施星火计划;指导农业科技园区有关工作;指导科技扶贫工作。
    8社会发展科技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负责指导涉及人口健康、医药卫生、中药现代化、生态环境、减灾防灾、公共安全、节能减排、新能源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科技工作。
    9国际合作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承办全省科技外事工作;承办政府间双边和多边及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承办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负责与其他省(市、区)科技合作与交流。
    10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编制实施技术转移和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技术市场发展规划;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
    11科技金融处。
    拟订全省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相关政策,组织开展科技金融试点工作;负责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中试专项;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业技术研究院;负责省委科技工委、省科技厅直属科研院所改革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委科技工委、省科技厅机关行政编制88名。其中:省委科技工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省科技厅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工委书记1名(副厅级),总工程师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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