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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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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改变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许可职责。
    (二)将市县级采矿权转让审批职责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三)承接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职责。
    (四)加强国土资源非税收入管理职责。
    (五)加强国家和省级跨市的线性重点建设项目及单独选址项目的统一征地及补偿安置职责。
    (六)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七)加强地质找矿职责。
    (八)加强国土资源领域的改革创新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执行国家并拟定省级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研究并实施国土资源领域的改革事项,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交流。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及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研究起草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较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各级规划执行情况。参与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较大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监管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开垦、移民搬迁用地和耕地开发的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负责国家和省级跨市的线性重点建设项目及单独选址项目的统一征地及补偿安置。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变更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监管土地确权、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配置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编制并实施矿业权方案。负责全省矿山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等管理以及矿山地质灾害安全管理。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地质基本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地质找矿工作和中央、地方财政投资的各类地勘项目。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管理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非税收入的监管。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开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负责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及外事工作。承担指导监督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科技处(信访处)。
    研究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开展政策法规调研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咨询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处理及信访案件的督办工作。
    (三)规划处。
    编制实施全省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的规划、计划审查;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研究;负责国土资源改革事项的研究、协调和组织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四)资金资产处。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和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验收、监管。
    (五)耕地保护处。
    拟订和贯彻实施耕地保护、农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开垦整理、补充耕地及未利用土地开发等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负责全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治沟造地项目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的考核工作;负责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报备;负责补充耕地项目和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整理、开垦、开发项目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六)建设用地管理处。
    拟订和贯彻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等管理办法;负责协调和组织制定、修订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制订全省非农业建设征地补偿指导性标准;依法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征地制度改革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全省征地的信访、维稳工作;监督检查全省土地征收、被征用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
    (七)统一征地管理处。
    负责跨市的线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单独选址的国家重点项目的统一征地、拆迁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起草统一征地项目相关协议,协调处理用地双方权益争议,组织统一征地项目补偿资金,提出补偿资金使用意见,按权限做好协议补偿事项的协调、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各市(区)的统一征地工作,规范统一征地工作行为。
    (八)地籍管理处。
    负责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实施细则;监督指导国家有关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的执行;负责对省内重大土地权属争议和跨市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负责对市、县地籍管理和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九)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全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用地、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十)地质勘查处。
    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监管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贯彻执行国家能源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协助国土资源部管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等的探矿权;负责全省地质找矿计划立项、组织实施、环境保障、评估督查、成果管理等工作。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协助国土资源部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负责省级管理矿种采矿权的审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资源配置;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管理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调处较大采矿权属纠纷;负责全省矿山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等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地储备、压覆、破坏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研究拟订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
    (十三)地质环境处。
    拟订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指导应急处置;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拟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四)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交流、任免、监督等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和厅管领导班子党组织建设;负责国土资源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干部职工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9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总规划师各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陕南移民搬迁工作办公室。副厅级建制,下设综合业务处。人员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厅级)、副主任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2名。2022年机构撤销时编制收回。主要职责:负责陕南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陕南移民搬迁安置政策以及搬迁群众后续产业开发政策的研究和拟定工作;负责陕南移民搬迁安置经费筹措、周转资金融资和资金监管工作;负责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的审查、监管和验收工作;指导陕南三市及所属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陕西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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