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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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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2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3省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
    (二)承接的职责。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2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4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三)加强的职责。
    1建立完善、规范、透明、高效的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
    2建立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地方税收体系。
    3健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制度。
    4强化财政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并提出有关政策调整、资金筹措意见;制定省对市县的财税政策、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订本省财政、财务、地方税收、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三)负责编制全省和省级政府预决算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负责省级政府收支预算执行工作,负责省级部门预决算编制、审核批复及支出经费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全省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市、县、乡财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研究拟订全省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研究制定本省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和相关制度;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入和支出管理;拟订并执行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制定全省政府性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省级政府性资金的分配、拨付、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及资金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全省投资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协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内外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参与涉外债务等的国际谈判,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
    (十二)研究拟订支持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按规定管理财政政策性金融业务;负责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负责地方金融机构资产和财务监管。
    (十三)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宣传贯彻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负责管理全省会计人员;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
    (十四)拟订财政监督制度办法;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财政收支预算执行、财政资金绩效、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或专项财政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0个内设机构和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宣传、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
    分析预测全省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建议;研究提出本省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具体工作;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研究拟订全省彩票管理政策,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参与制定全省人事编制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负责管理财政票据。
    (三)政策法规处。
    承担地方财政法制建设工作;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四)税政处。
    负责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拟订本省具体实施办法;提出权限内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重大事项的建议;负责、参与税收收入退库审核;负责、参与涉税政策研究,开展税政调研;监督检查各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负责税收资料的普查、统计,分析税源变化,提出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的政策性建议;处理税政政策争议案;负责关税及进出口税收政策管理;负责全省税务系统经费预算管理。
    (五)预算处。
    拟订全省财政政策、管理体制、中长期规划和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全省及省级政府预决算,办理财政收入指导性计划分配、预算调整、财政结算事项;负责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批复和调整工作,承担省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制定全省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制订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承担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六)国库处。
    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拟订全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
    (七)行政处。
    承担行政、党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八)国防与政法处。
    承担军队、武警、政法等方面的预算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务管理制度;负责部门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九)教科文处(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全省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职责。
    (十)经济建设处。
    承担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全省宏观经济调控、基本建设投资、产业发展、节能环保等有关政策,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一)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全省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十二)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的经费管理和财政政策研究;管理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督工作;编制审核全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组织协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十三)企业处。
    承担省国有资产管理、中小企业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本省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有关行业的政策;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四)金融处。
    承担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相关财政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全省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金融业发展的财政相关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性金融业务;负责管理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负责地方金融机构资产和财务监管。
    (十五)国际合作处。
    参与编制全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全省拟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进行审核、组织评估、提出建议并向国家申报;对省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并监督落实偿债资金。
    (十六)会计处。
    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拟订地方性会计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内部控制规范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负责会计信息化标准组织实施;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
    (十七)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
    拟订省级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受理政府采购的投诉工作;依法监督考核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工作;审批管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核定工作;拟订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实物资产配制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更新、报废、处置、有偿使用收入收益收缴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县政府采购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十八)人事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
    (十九)省财政监督检查局。
    拟订本省财政监督制度和办法;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财政收支预算执行、财政资金绩效、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或专项财政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下设综合处、监督一处、监督二处(省财政厅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监督三处。
    1综合处。
    负责编制财政监督检查规划,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局内各处监督检查事项的审理工作;负责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负责监督检查局内部各项行政事务和相关人事管理工作。
    2监督一处。
    负责省本级财政法规政策和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依法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3监督二处(省财政厅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财政资金的绩效;负责对查出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
    4监督三处。
    负责对市县财税法规政策贯彻执行、财政收支预算执行、上级各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和财政收支平衡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对查出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
    (二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编制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规划,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执行情况。下设计划财务处、土地治理项目处、产业化项目处。
    1计划财务处。
    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会计管理等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筹集、下达、拨付;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管理和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项目、部门项目、外资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回收和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考评、专家库管理和项目评审组织等工作。
    2土地治理项目处。
    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度修订工作;负责编制、上报、下达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负责土地治理项目调整、变更工作;组织实施、管理中央财政统借统还以色列政府贷款实施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督促检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等。
    3产业化项目处。
    负责制订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政策制度;编制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产业化项目考察、评审、上报及批复;负责产业化经营项目库建设及项目管理,督促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参与全省农村重大改革政策的调研和拟定;负责全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做好乡镇财政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农村资金、资产、资源。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27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总会计师1名(副厅级)、总经济师1名(副厅级,兼任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局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级)、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1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处级领导2名、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副局长2名、稽察特派员5名、督查员9名、专职企业监事20名、财政监督专员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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