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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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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能转变
    (一)强化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责,对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实现监管的全覆盖;创新监管方式,对监管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二)强化监管企业收入分配调控职责,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三)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的跟踪和监督职责,提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对各市(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业务指导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对所监管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3个内设机构和省行政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局: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普法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指导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指导监督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战略合作和科技创新工作。
    (四)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
    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预算、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财务绩效及管理绩效;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办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抽查审计,指导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
    (五)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产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所出资企业重大财产转让、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企业改革与改组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研究提出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拟订所监督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或审批及所出资的控股、参股公司章程的审核。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的建设工作;继续完成原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有关工作。
    (七)企业分配与综合处。
    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监督规范所监管企业劳动用工;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等工作。
    (八)收益管理处。
    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所监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跟踪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监督、规范所监管企业的大额捐赠;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九)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外部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承担监管企业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十一)人事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党组织关系隶属省国资委党委的中央驻陕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委机关和所监管企业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所监管企业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外事工作。
    (十二)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反邪教工作。
    (十三)群众工作处(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工会、妇女工作;领导所监管企业团的建设和青年工作,承担共青团陕西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负责信访、稳定工作。
    省行政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局(副厅级)负责管理行政经营性资产和文化企业,统筹整合省直机关经营性资产。下设2个机构:
    1资产管理处。
    制定所监管企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批复所监管企业改革、重组、上市、合资等方案;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
    2业绩考核处。
    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和薪酬等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拟订向省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方案;承办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的考察推荐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承办省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内设综合室、一室、二室等3个室(副处级)。
    四、人员编制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16名,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行政编制28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1名兼任纪委书记),主任1名、副主任4名;监事会主席10名(副厅级),省行政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局局长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6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省行政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1名、监事会专职监事18名)。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下设10个办事处,各办事处主任分别由1名正处级专职监事兼任。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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