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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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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陕西省物价局为主管全省价格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职责。
    (二)全面深化价格改革。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
    (三)加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价格监管。
    (四)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我省价格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定我省价格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指导、监督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县的价格管理工作。
    (二)研究提出我省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价格调控措施;建立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和价格补贴与物价水平联动机制,并组织实施;推进平价商店建设。
    (三)按照建立更能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和加强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改革要求,落实国家重点领域价格改革方案,提出全省重点领域价格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
    (四)执行并监管《国家定价目录》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并监管《省级定价目录》管理的重要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服务收费;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进行引导和监控。
    (五)组织实施全省物价监督检查;依法开展反价格垄断工作,制止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行为;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价格举报工作,指导社会价格监督活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受理价格收费申诉复议案件。
    (六)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对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成本监审,制定全省成本监审制度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成本核算办法。
    (七)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实施国家及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分析,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和政策建议;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预测价格趋势并适时提出预警建议;及时发布各类市场价格信息。
    (八)指导全省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鉴定、价格认定工作;对市县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有异议的价格鉴证结论进行复核裁定;对社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进行认定及管理;协调处理相关价格矛盾和纠纷。
    (九)组织开展价格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负责系统干部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
    (十)负责价格法律法规宣传、价格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价格公示、价格诚信、价格自律、明码标价等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十一)承办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域性价格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日常政务工作;负责组织会议、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政务信息、价格宣传和门户网站管理等工作;承办人事、劳动工资等具体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系统政风行风、队伍建设工作;负责资产及财务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督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综合调控处。
    研究拟订年度价格工作计划和中长期价格改革规划,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分析研判价格形势,定期通报价格指数和价格形式比重变化情况;协调、引导和监控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制订应对价格突发事件的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组织实施价格补贴与物价水平挂钩联动机制;指导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和平价商店建设;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和材料;研究拟定省管商品价格和收费目录;组织价格听证会;组织草拟价格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和依法行政工作;负责价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商品价格处。
    贯彻执行国家资源性产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方案;研究拟订全省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电、气、水、煤、热、石油、食盐、民爆等价格的制定;监测、调控相关商品价格并指导协调价格争议;负责相关商品价格方面的政策解答和宣传。
    (四)服务业价格处。
    贯彻执行国家服务业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国家医疗服务、药品价格和教育收费改革方案;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拟订服务业价格管理政策措施、调定价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国家规定管理的9000多项公立医疗机构服务项目价格、4000多种医保目录中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和公办教育收费标准及教材教辅价格等的制定;监测、调控和指导医用耗材、民营医疗机构、民办教育机构及有关服务的价格和收费;负责相关服务业价格方面的政策解答和宣传。
    (五)收费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省管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管理办法;提出收费管理改革方案;制定省管收费项目标准;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鉴证服务类收费及交通、电信、网络电视、旅游等有关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全省保障性住房和物业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负责涉农、涉企乱收费治理整顿工作;负责有关收费方面的政策解答和宣传。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4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反价格垄断分局局长),总经济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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