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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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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审批职责。
    (二)加强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职责。
    (三)加强在陕境外非政府组织分支(代表)机构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加强指导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五)加强拟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编制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在陕境外非政府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三)拟订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的政策办法,实施防灾减灾规划,负责灾情管理、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农村民房因灾倒损恢复重建工作,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四)统筹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五)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省城乡社区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
    (六)负责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负责全省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发展志愿者服务组织,负责全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
    (九)负责全省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儿童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十)负责全省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承担省际和省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和补助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转)站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分配、监督和管理。
    (十四)负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厅内政务工作;负责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接待和车辆管理工作;负责信息、保密、宣传、政务公开、安全保卫、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督办督查和内外协调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事务管理;负责直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预决算和财务检查;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拟订全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全省民政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民政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民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要文件的草拟;负责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系统法制教育、宣传和培训;承担民政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
    (四)民间组织管理局(省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管辖权限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在陕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在陕境外非政府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指导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
    (五)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指导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拟订防灾减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指导救灾捐赠和救灾物资储备;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负责灾情信息管理;协调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负责农村民房因灾倒损恢复重建工作;开展省内外减灾合作与交流;承办中央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代储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社会救助处。
    统筹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中、省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农村敬老院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参与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工作。
    (七)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处。
    指导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和村(居)务公开;拟定城乡社区发展和服务管理政策,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社区工作人员培训。
    (八)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扶持保护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负责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工作和养老服务业发展;拟订全省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拟订全省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九)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省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救助管理、殡葬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涉外和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管理;负责婚姻、收养登记人员培训及资格认证;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救助信息化管理;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十)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省行政区域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省内革命老区的审核;承担省际和省内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边界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工作。
    (十一)优抚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烈士评定审核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含部分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参战民兵民工、见义勇为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审及相关推荐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与驻军单位的联系工作。
    (十二)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
    负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指导全省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转)站工作;承担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承担人员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劳动工资、职级(职称)晋升、出国政审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发展志愿者服务组织。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0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级),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厅长兼任,副主任2名(副厅级)。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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