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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开发布,决定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53项、下放管理层级29项。上述项目中,我省需相应取消初审业务的行政审批项目27项,需承接落实的行政审批项目27项。为贯彻落实《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决定》要求,对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省一律从公布之日起予以取消,相关部门不再实施申报和初审环节。对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附件:
    1我省落实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7项).pdf
    2我省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7项).pdf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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