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 陕政办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单位关于2014年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陕西保监局、省气象局制订的《2014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1日

2014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省金融办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陕西保监局 省气象局

    为促进我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不断提升农村保险服务水平,实现农村民生持续改善和社会安定祥和,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结合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和农村经济产业发展实际,制订2014年度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依法合规、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将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纳入政府工作安排,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引导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规范、有效进行。政策支持是指财政部门对农业保险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贴,以降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业企业、种养殖小区、合作组织等)的投保成本和经济负担。依法合规是指农业保险工作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自主自愿是指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自愿原则进行投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协同推进是指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作推进和管理辖区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并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
    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仔猪、种公猪、小麦、玉米、油菜、水稻、马铃薯、棉花、森林、苹果、核桃、大枣、设施蔬菜“银保富”、花椒等17个试点品种。
    (二)试点区域。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在全省范围内采取重点扶持规模化养殖企业和小区的方式开展,试点规模分别为76万头、16万头;育肥猪在宝鸡市、渭南市、咸阳市、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为22万头;仔猪、种公猪在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分别为5万头、300头;小麦保险在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550万亩;玉米保险在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安康市、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480万亩;油菜保险在汉中市、安康市开展,试点规模85万亩;水稻保险在汉中市、安康市开展,试点规模70万亩;马铃薯保险在延安市、榆林市开展,试点规模20万亩;棉花保险在渭南市开展,试点规模1万亩;森林保险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规模7400万亩;苹果保险在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开展,试点规模70万亩;核桃保险在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商洛市开展,试点规模13万亩;大枣保险在榆林市开展,试点规模2万亩;设施蔬菜“银保富”在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3.5万亩;花椒保险在宝鸡市开展,试点规模4万亩。
    (三)保障金额。
    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奶牛每头3000—6000元,育肥猪每头不超过800元,仔猪每头不超过400元,种公猪每头不超过5000元,小麦每亩400元,玉米每亩400元,水稻每亩300元,油菜每亩300元,马铃薯每亩200—400元,棉花每亩400元,森林每亩500元,苹果每亩2000元,核桃每亩1000元,大枣每亩700元,设施蔬菜“银保富”每亩10000元(如附加棚内农作物保险,每亩11500元),花椒每亩300元。
    (四)保险费率及财政补贴标准。
    1保险费率。
    能繁母猪保险费率为6%,保费60元/头;奶牛保险费率为6%,保费180—360元/头;育肥猪保险费率为5%,保费不超过40元/头;仔猪保险费率为9%,保费不超过36元/头;种公猪保险费率为6%,保费不超过300元/头;小麦保险费率为3.75%,保费15元/亩;玉米保险费率为4.9%,保费19.6元/亩;油菜保险费率为5%,保费15元/亩;水稻保险费率为5%,保费15元/亩;马铃薯保险费率为6%,保费12—24元/亩;棉花保险费率为6%,保费24元/亩;森林保险费率为3.2‰,保费1.6元/亩;苹果保险费率为4%,保费80元/亩;核桃保险费率为8%,保费80元/亩;大枣保险费率6%,保费42元/亩;设施蔬菜“银保富”保费400元/亩(如附加棚内农作物保险,保费520元/亩);花椒保费控制在50元/亩以内。
    2保费补贴。
    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9%);仔猪、种公猪保险保费由省财政补贴70%;小麦、玉米、油菜、水稻、棉花、马铃薯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共补贴10%);森林保险(公益林)保费财政补贴9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共补贴15%);森林保险(商品林)保费财政补贴5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苹果保险保费财政补贴50%(其中省财政补贴45%,市、县两级财政共补贴5%);核桃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省财政补贴60%,市、县财政各补贴10%);大枣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0%(省、市财政各补贴35%);设施蔬菜“银保富”保险保费省财政补贴70%;花椒保险保费省财政每亩补贴20元。各市、县(区)可根据自身财政、产业发展等情况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五)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
    政策性农业保险单个险种保险合同全省统一费率、统一条款。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保险合同为准。
    各承办机构不得擅自修改保险合同内容。县级承办机构违反此规定取消其经营农业保险资格,限制或缩减省级机构承办农险业务的区域或品种。
    (六)时间安排。
    种植业保险工作应按照试点品种的相应农时及保险合同约定提前安排。养殖业保险按照前一年度的时间续转。
    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应强化管理,在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缴纳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以承保机构向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出具的保险凭证为准,坚决杜绝先出险后投保现象的发生。
    (七)承办机构和业务分配。
    2014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17个保险品种中,森林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6家公司成立共保体共同承保。花椒保险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和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共保。
    其余15个品种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5家公司承办。各险种的承办机构和区域划分见附表。各有关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区域划分表和约定的保险规模承保。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财政补贴资金。
    各试点市、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当地农业保险工作,并建立由金融、财政、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组成的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业保险考核和检查工作。要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层层落实责任;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将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特别是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各险种市、县财政负担比例要求,协调落实好市、县财政补贴资金。
    (二)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提高基层服务水平。
    各试点市、县(市、区)要积极支持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建设,监督、协调保险公司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协助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
    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组织客户专职工作组,服务下乡,使农户熟悉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保险条款和业务流程,特别是要在收到农户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凭证,在出险时及时做好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偿。
    (三)提高补贴比例,加大保险扶贫力度。
    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发展的若干政策》(陕办发〔2012〕4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的要求,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贫困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个人承担部分予以适当减免,减免部分由省市按照6∶4比例分担。各有关市(区)按照本方案和《若干政策》的规定制定相关措施,会同承办保险机构做好确认工作,报省、市财政部门审核。
    同时,对本方案提出的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建议各有关设区市加大对国家级贫困县的支持力度,逐步减少或取消国家级贫困县的县级财政补贴。
    (四)支持和鼓励各市、县(市、区)开展农业保险创新。
    除本方案中的农业保险试点品种和试点区域外,支持各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农业产业优势自主开展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自主开展农业保险较好的地区和险种,今后视省级财政安排情况优先纳入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
    鼓励各市(区)与具有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合作开展农产品产量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等创新,支持各地、各金融机构通过农业保险解决涉农贷款风险大、抵押难等问题,发展“银保富”类银保结合产品。各地农业保险创新需省级财政支持的,应事先确定好产品的品种、规模和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报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加强信息统计和沟通,提升管理水平。
    各级保险机构在当地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前,要加强与当地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落实好工作机制、试点规模、财政补贴等,并按月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农业保险开展情况。
    各地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和跟进当地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理。并于每年10月底前总结已开展情况,预计辖区内下一年农业保险的品种、规模和各级财政补贴额度,报上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2014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区域划分表.doc

返回顶部
电脑端

陕ICP备1004160号 网站标志码6100000017

陕公网安备 610102000169号

省政府办公厅主管 省政务大数据服务中心承办

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 029-63912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