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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重大文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重大文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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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大文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重大文化项目的管理考核,加快项目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3〕38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明确的文化项目,以及新规划的文化产业重大项目。
    第三条  重大文化项目建设坚持“滚动推进、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文化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政发〔2013〕48号)要求,针对不同类别项目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备案制管理。
    重大文化项目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实施,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级成立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审计厅、省文化厅、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旅游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文化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文化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人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重大文化项目负总责,项目实施主体是重大文化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议,对规划和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及时上报重大文化项目建设进度和工作动态,拟定相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建设条件;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规划和项目审批,组织规划和年度计划编报和下达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落实补助资金并将其列入年度预算,减免相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财政监督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协调规划定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以及相关规费减免等工作;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等工作;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开展建设项目审计等工作;地税部门主要负责落实税费减免等工作;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旅游局等部门主要负责督促协调项目单位完善前期手续、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组织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每个项目首先编制概念规划,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设规划。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明确项目实施主体,考虑盈利模式,做好方案设计,体现特色和水平,建设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标志性工程。项目的概念规划方案和建设规划方案要以书面形式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项目概念规划方案进行初次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省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在以上工作基础上,再对建设规划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形成综合建议书和论证结论,报省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将结果反馈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领导小组意见,结合专家论证结论和全省综合安排,对符合建设条件的项目纳入重大文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按照属地化和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的原则,重大文化项目由各级政府、各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推进实施,并在补助资金、工程用地、项目审批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对重大文化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淘汰机制。每年进行一次重大文化建设项目储备调整。凡符合《意见》要求,且上年度未纳入计划的项目,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增加;凡不再具备推进条件的,在年度计划中予以撤销。项目调整由省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对重大文化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省重大文化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由各项目信息联络员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重大文化项目进展情况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定期通报各项目进展情况。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重大文化项目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一是整合现有各类财政投入文化资金,通过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优先用于重大文化项目建设。对列入中央投资计划的重大文化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二是充分发挥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用,通过股权、债权投资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投入重大文化项目。三是各金融机构要围绕重大文化项目建设,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通过扩大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融资规模,建立文化产业信用担保体系等方式,实现文化与金融的融合,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缓解文化项目投融资难的问题。
    第十四条  设立“重大文化建设项目规划编制补助专项资金”,依据重大文化项目前期规划编制情况,由项目单位申请,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概念规划和建设规划分别进行一次审查论证,报省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分两次下达项目规划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每年10月下旬,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下一年度重大文化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纳入我省土地利用计划编报内容上报国家。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土地利用计划总量,合理安排,优先保障重大文化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市政公用、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及提供项目重点配套设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保障重大文化项目建设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除审计、稽察、安全生产检查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检查外,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省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重大文化项目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前期工作进展、项目年度投资、建设环境保障、项目日常管理等。考核工作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每年末,根据考核结果,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排名,建立项目奖惩机制。对工作推进快、实施效果好的项目,给予表彰;对推进缓慢、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再具备推进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由项目法人、各级政府或归口行政部门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原项目审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项目单位应在15日内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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