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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找矿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矿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基础产业。近年来,我省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矿业及相关产业在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中已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进一步发挥我省资源优势,加快产业升级,促进生态建设,培育壮大财源,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及工作重点
  (一)总体要求。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科技创新、强化管理”的原则,以寻找“优、急、稀、特”矿种为重点,积极构建“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地质找矿新机制。大力实施“1235”工程,即:完善1个正规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夯实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调查2个基础;整合矿权、技术和资金3个要素;打造5个生产规模大、产能效益好的矿业开发基地。同时,着力在找矿理论、勘查技术方法、管理手段、资金投入、成果应用上寻求突破。
  (二)目标任务。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培植后续财源、促进全省经济持续较快增长为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新增主要矿产资源量:煤310亿吨,煤层气3000亿立方米,油页岩235亿吨,金180吨,铜10万吨,铅锌130万吨,锑10万吨,锰1000万吨,钒80万吨,钼35万吨,铁5亿吨,铝2000万吨,铌50万吨,硅质原料600万吨,岩盐500亿吨。新增潜在价值4至5万亿元。
  (三)工作重点。在重点矿种方面,要在稳定发展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的基础上,以金、钼、铁、铜、铅锌、汞锑、铝、钾盐等重要金属、非金属矿产为重点。同时,要通过科技攻关,在煤层气、页岩气等新能源以及氦、钽、铌、锂等稀有稀散矿产勘查方面实现突破。
  在重点成矿区(带)方面,以小秦岭金矿深部勘查为依托,探边摸底、攻深找盲,再造一个“小秦岭金矿田”;以勘查技术手段突破为抓手,开辟安康北部金矿新基地;以综合开发利用为平台,构建山阳—柞水—镇安—旬阳—宁陕多金属生产基地;以成矿理论创新为突破,重点瞄准凤县—太白多金属矿区,进一步提升矿区储量规模;以深入开展远景调查为切入点,着力打造彬县—旬邑—宜君地区中高品级油页岩生产基地。加快勉县—略阳—宁强、陇县—宝鸡等多金属成矿区找矿步伐,全面推进全省矿产资源整体勘查进度。
  在老矿山深部和外围接替资源勘查方面,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优先安排成矿地质条件有利的资源危机矿山勘查工作。通过攻深找盲、探边摸底,发现并查明新的资源储量,为现有矿山稳产增产提供资源保障,延长服务年限。
  二、充分调动多方积极性,建立多元投融资机制
  (四)鼓励矿权、资金和技术三者紧密结合,以整装勘查区、重点勘查区为突破口,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支持有实力的企业作为整合主体,采用矿权转让、资产重组、兼并收购、股份制改造等经济手段整合其他矿业权。
  (五)支持技术与资本强强联合,对国有地勘单位与资本雄厚的社会企业集团、大型矿山企业联合成立矿产勘查、开发企业的可优先配置探矿权;对已探明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并已转入开发的矿业权人,综合考虑其技术能力、投资水平,可协议配置金属类矿种探矿权。大力支持地勘单位走勘查开发一体化路子,地勘单位承担各类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显著的,可以协议方式配置探矿权。
  (六)设立陕西省地质找矿成果奖,根据找到矿床的规模和经济价值,以省政府名义重奖找矿有功单位和人员。对承担省地勘基金项目的地勘单位,实行成果奖励政策。地勘单位承担的基金项目成果出让后,可获得出让价款省内留成投资增值部分中煤5—12%,非煤20—30%的成果奖励。
  (七)着力打造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投资制度平台,鼓励国有地勘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投入地质找矿,培育打造大型矿业集团。
  (八)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省级稳定的地质勘查投入机制。从2013年起,5年内每年从地方留成的两权价款中列支10%专项用于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基础地质调查项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危机矿山找矿专项等中央专项资金。
  (九)拓宽地质找矿投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机制及信贷方式,积极引导银企对接,鼓励银行、社会投资机构为地质找矿提供贷款、信托、担保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以合作、合资勘查等形式进行找矿风险投资。
  三、推进科技创新,为地质找矿突破提供人才技术支撑
  (十)地勘单位要加大勘查新技术新方法引进、研发和推广应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不断提高矿产勘查的总体水平。要充分发挥我省地质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数量多、力量强的优势,加强产学研结合,对整装勘查区、重点成矿区(带)开展地质找矿科技攻关。科研经费从地勘基金中列支。
  (十一)充分发挥省级科技平台作用,省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地质找矿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和重大疑难问题研究的支持力度,加强低品位、难选冶、共伴生矿产回收、尾矿利用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在相关项目立项、投资、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
  (十二)地勘单位要建立科学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管理机制,不断优化地质人才结构。要依托地质院校、科研院所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结合重点项目和重大科研专项,培养地质领军人才、专业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
  四、强化地质找矿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探矿权人找矿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探矿权人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确保资金投入,及时提交找矿成果。对圈而不探、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对长期占有勘查区块,既不投入勘查又不参与整合重组、合作的探矿权人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
  (十四)地勘单位要充分发挥找矿主力军作用,严格遵守地质勘查各项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工作质量。省地质调查院和各地勘总(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属队伍的领导,切实履行地质找矿实施过程监管职责,促进地质找矿项目早出成果、出好成果。
  (十五)建立健全地质队(公司)、地质总(集团)公司、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三级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地质队(公司)严格按规范作业并强化自查自检,地质总(集团)公司负责对下属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施工质量抽查和成果验收。对发现地质工作质量不合格和伪造资料、隐瞒成果等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的地质找矿工作环境
  (十六)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职能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地质找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部门责任,积极支持指导地质找矿工作。同时,由省国土资源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地质找矿专家委员会,做好全省地质找矿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工作。
  (十七)加强地质找矿工作的相关制度建设。省国土资源厅要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进一步制定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地勘基金项目管理、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监督管理等相关细则和办法,促进地质找矿工作规范、健康推进。
  (十八)实行地质工作外部环境责任制。市县乡政府是维护地质找矿工作外部环境的责任主体。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行政,为地质找矿工作主动服务,在临时用地审批、林地占用、青苗补偿、作业道路、民爆器材供应等方面积极支持,主动协调处理地质勘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地勘单位要主动与当地政府做好沟通衔接,在野外作业中强化环保意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做好恢复治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共同营造和谐的外业工作环境。
  (十九)建立省地质资料馆。加强地质资料管理,落实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建立地质资料信息化管理、共享平台,提高原始资料、实物资料、成果资料管理和利用水平,为地质找矿突破提供良好的资料信息服务。

附件:
  1陕西省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办法
  2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3日

附件1


陕西省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地勘单位和广大地质找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地质找矿突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奖励地质找矿、地质勘查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找矿成果奖申报的受理、初审和向省政府推荐各等次奖励项目。
  第四条 在本省境内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各类企业投资开展地质工作取得的成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可申报地质找矿成果奖:
  (一)新发现重要矿床(田),具有显著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地质勘查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的;
  (三)在技术方法及勘查理论方面取得重大创新和进展,勘查项目取得显著成果的。
  第五条 找矿成果在上述范围内,可依据其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对全省地质找矿的促进作用等因素,分为4个等级,奖励金额如下:特等奖500万元,一等奖3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三等奖50万元。
  第六条 找矿成果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奖金应主要用于奖励项目一线有功地质人员,其所得奖金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60%。
  第七条 找矿成果奖评审程序:
  (一)省属各地勘总(集团)公司、省地质调查院负责本单位成果奖的初审、推荐、申报工作;其他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直接申报。
  (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初评,提出奖励意见,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陕西日报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提请省政府审定。
  第八条 地质找矿成果奖的奖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财政厅从矿产资源有关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申报省地质找矿成果奖,应客观真实,严肃认真。如发现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监察部门查实后撤销对其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机制,不断加大地质找矿投入力度,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4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7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找矿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3〕84号),省级财政设立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勘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地勘基金是指省级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用于省上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地勘基金主要用于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科技研究,省级政府需要调控的矿产资源勘查,以及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配套等。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第四条 地勘基金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严格按照省级地质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遵循诚实申请、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对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矿业权处置。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分工第六条地勘基金由省政府管理,建立省找矿突破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审批和相关政策制度的审定。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经费预算;
  (三)管理基金账户,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
  (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及组织实施经费预算;
  (四)编报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
  (六)设立地勘基金专户,按进度办理项目资金拨付;
  (七)编报汇总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八)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九条 设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地勘基金项目,做好项目核查、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条 根据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产勘查项目具体情况,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或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可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核定的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现有地质工作成果,对矿业权空白区,论证提出拟开展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并发布公告。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矿业权人如需申请地勘基金,可由矿业权人按照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将专家论证结果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对矿权空白区项目,主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对矿权空白区项目组织招标,并将招标结果向社会公示。根据公示及立项论证结果,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并拨付资金;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地勘基金项目任务书,组织设计审查和项目实施。
  项目资金按进度拨付,首次拨付项目总预算40%的资金,主要工作量完成过半后再拨付40%的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及完成资料汇交拨付剩余20%资金。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经费、组织实施经费。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费是指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以及其他日常工作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拨付到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拨付有关勘查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竣工决算,与项目成果报告一并验收。
  第二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年度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地勘基金财务决算,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第五章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第二十三条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上报地质勘查成果。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但该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在此勘查区块内申请登记探矿权。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找矿成果显著的承担单位可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金属矿产的探矿权;合作投资的项目,地勘基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第二十六条 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探明的矿产地,按照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的,承担项目的单位可获得出让价款省内留成投资增值部分中煤5—12%,非煤20—30%的成果奖励;由省地勘基金和地勘单位自有资金共同出资的项目,承担项目的单位在其矿业权有偿出让时,按照项目投资的相应比例分享权益,并在投资增值部分比照上述比例获得成果奖励。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基金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约束,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四)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省地勘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28号)中的《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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