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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54号)精神,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重点工作部门分工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发挥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公司作用,引领有条件的市、县和企业成立专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形成农业产业融资担保体系。(省金融办、省农业厅负责)
    (二)发挥果业、畜牧、种业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吸纳社会资本投入龙头企业。   (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负责)
    (三)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加强对拟上市龙头企业的辅导,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鼓励条件成熟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陕西证监局、省金融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支持龙头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股权、货权、应收账款、订单质押,以及在区域股权市场交易企业股权等方式融资。(陕西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五)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对龙头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增速不低于全部涉农贷款的增速,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增量和增速要高于上年水平。不断创新金融产品,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六)坚持“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选择20—30家辐射带动能力强、经营水平高、经济效益好、产值规模大的龙头企业,量化定制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发展产业联盟,对合作紧密、带动力强、成效突出的产业联盟给予重点扶持。(省农业厅负责)
    (八)支持龙头企业通过集中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呆滞资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和抗风险能力。(省农业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九)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龙头企业推进高标准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带动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规模化水平。(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鼓励龙头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机具,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省农业厅负责)
    (十一)建立健全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二)结合小城镇发展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在全省粮油、果蔬、茶叶、畜产品等优势农产品生产大县建设30—50个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示范基地。(省农业厅负责)
    (十三)加强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扩大鲜果、果汁、小杂粮等优势产业出口规模。对于龙头企业出口优势农产品,根据出口农产品类别,按年度直接出口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四)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负责)
    (十五)加大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力度,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省科技厅、省农业厅负责)
    (十六)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农产品流通网络。(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农业厅负责)
    (十七)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直营店、配送中心,大力推行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农社对接。(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农业厅、省教育厅负责)
    (十八)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负责)
    (十九)支持龙头企业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对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驰名)商标等称号的龙头企业,给予一定奖励。(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农业厅负责)
    (二十)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对参加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大型展会推介优势农产品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负责)
    (二十一)鼓励龙头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龙头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级龙头企业的,给予一定奖励。(省农业厅负责)
    (二十二)鼓励龙头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建立研发机构,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在人才培养、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集成创新。(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三)依托龙头企业建立农业产业化服务平台和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快建立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省级科技专项经费要确定一定比例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能力的龙头企业。(省科技厅负责)
    (二十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应用,加强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推动农村污染治理和畜禽清洁养殖,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负责)
    (二十五)鼓励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负责)
    (二十六)鼓励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加强对订单农业的监管与服务。(省农业厅负责)
    (二十七)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二十八)支持龙头企业兴办产业实训基地,培养创业型农民。(省农业厅、省教育厅负责)
    (二十九)引导龙头企业扩大农民工就业,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负责)
    (三十)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三十一)鼓励龙头企业引进急需的研发和管理高级人才。对引进带成果的人才,支持以技术成果作为股份进行分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负责)
    (三十二)建立龙头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长期培训机制,将培训情况与落实扶持政策挂钩。省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定期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集中培训。(省农业厅负责)
    (三十三)发挥龙头企业协会的协调服务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服务会员和农户。(省农业厅负责)
    (三十四)各级财政要整合涉农资金,不断加大龙头企业扶持力度。(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五)省财政设立不少于2亿元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农产品精深加工、生产基地建设、上市奖励、人才培训和品牌建设等。(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
    (三十六)优先支持省级龙头企业申报各类涉农项目。(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七)中、省对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要向龙头企业倾斜。(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三十八)对龙头企业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三十九)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四十)对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贮运保鲜实行电价优惠,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电力公司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并负责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地方电力公司负责)
    (四十一)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要重点考虑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逐年扩大保险覆盖范围。(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陕西保监局、省林业厅、省气象局负责)
    (四十二)对在扶持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负责)
    (四十三)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龙头企业认定考评机制,加强对龙头企业的动态监测和管理。(省农业厅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上述分工,对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制订具体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认真抓好落实。
    (二)密切配合。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督促检查。省农业厅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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