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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意见任务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根据任务分工,逐项制订工作计划,抓紧出台配套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意见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1〕78号),现提出如下任务分工。

    一、继续加大支持力度

    1支持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共同发展。
  
    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创造性地支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切实落实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法律地位,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给予与公办高校同等支持力度,推动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加大统筹规划与综合协调力度。
  
    把民办高等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省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服务监管和综合执法,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

    3设立发展专项资金。
  
    省财政从2012年起每年设立3亿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建立和完善分类管理体制

    4实施分类管理。
  
    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由举办者自愿申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确定。要保障各类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大力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学校,积极引导发展营利性学校,逐步形成完善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体制。(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5探索混合制民办高等教育办学模式。
  
    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合资、合作、股份等方式举办民办高等教育,为不同投资主体、办学主体公平有序地办学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探索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混合制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模式。(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开展混合制民办高等教育试点工作,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产权明晰、利益共享、学校自治、服务社会”的现代大学制度。(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

    6改进法人登记办法。
  
    非营利性学校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民政厅依法登记。营利性学校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7拓宽筹资渠道。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基金会,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引入公益融资机制,为民办高校筹集资金提供服务。(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高校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融资担保体系,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高校,允许其申请信用担保贷款和长期低息贷款。允许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省教育厅、省金融办)
  
    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向民办高校捐赠,并依法落实相关税前扣除政策。(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8落实税费和用地优惠政策。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从事学历教育活动提供的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学生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和为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省地税局)
  
    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育教学的,免征契税。占用的耕地、自用的土地和房产用于教学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学校学生公寓和与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水、电、气、采暖、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享有与公办高校同等待遇。(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将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性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政策;营利性学校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9依法落实合理回报政策。
  
    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计提发展基金和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后,允许从办学结余中按年度取得合理回报,作为对出资人的奖励。取得的合理回报继续用于学校发展的,计入新增出资额,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营利性学校按企业机制获取回报。(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三、健全管理和运行机制

    10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依法完善学校办学章程,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规范其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建立民办高校监事制度,促进理事会(董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省教育厅)
  
    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确保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认真执行《陕西省民办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充分发挥学校工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省委教育工委、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工会)
  
    制订民办高校行政管理的运作规程,保障校长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职能,保障教职工、受教育者、社会人士行使法定权利。理事长(董事长)与校长分设。非营利性学校决策机构成员、校长及总务、财务、人事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省教育厅)

    11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
  
    严格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的设置审批,规范名称、宣传、招生、收退费,规范联合办学、出租校区办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
  
    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责令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办学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支持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办学条件的民办全日制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申请设置普通高职院校。(省教育厅)

    12加强质量监控。
  
    健全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强化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结果作为政策扶持和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省教育厅)
  
    建立政府部门、专家学者、高校师生、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学生家长和社会中介组织等多方参与的民办高等教育质量分类评价机制,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

    13完善退出机制。
  
    学校终止办学,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审批机关确认后实施。(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
  
    捐资举办的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终止办学,按投入额度取得补偿后,其余剩余资产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举办者、出资者变更,原始出资额须按原值计算。(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营利性学校的剩余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处理。(省工商局、省教育厅)

    四、强化教学管理

    14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建立教学评价体系,指导、监督民办高校加强教学管理。支持建设一批特色专业,结合市场需求探索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引导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5推进招生制度改革。
  
    民办高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支持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本科高校扩大招生自主权;有条件的民办高职院校实施注册入学。年度新增招生计划向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高校倾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16扩大办学自主权。
  
    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在国家专业目录内自主设置专业、调整专业方向、开设课程、确定教学方式。民办高校在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权上,与公办高校同等待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办高校申请学位授予权。(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
  
    鼓励民办高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外事办、省台办、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社科联)

     五、鼓励开展科学研究

    17鼓励民办高校开展科学研究。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科研课题立项、申请、招标、评审、科研成果评审与转化、财政拨付科研经费等方面与公办高校享有同等权利。鼓励民办高校根据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办学类型成立科学研究机构。支持民办高校积极开展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民办教育研究等。(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8鼓励民办高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鼓励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科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以多种形式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政府在科研合作等方面给予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支持政策。(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努力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19建立民办和公办高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
  
    民办高校教师应符合国家相应教师资格条件。支持民办高校吸引、培养、稳定优秀教师,鼓励高校优秀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高校任教、任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组织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开展对口帮扶,派遣公办高校干部、教师到民办高校挂职或任教。经组织同意到民办高校工作的公办高校干部、教师,其原有公办身份和档案关系不变,退休时执行公办高校教职工退休待遇。教师按程序在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之间合理流动的,其工龄、教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等连续计算。(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民办高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考核评价、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公办高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建立民办高校教师在职培训机制,培训经费由省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建立健全民办高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在政府指定机构办理了人事代理的民办高校教职工,工作变动时,教龄、工龄连续计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
  
    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民办高校要参照当地公办高校教职工现行工资标准,制订教职工工资标准,并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工资标准控制在教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5倍以内。寒暑假期间,必须保障教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

    21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建立学校、政府、个人社会保险费用分担机制。确保民办高校和高等教育助学机构教职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水平,地方财政按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
  
    民办高校教职工,凡符合申请当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均作为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七、加强学生管理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22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团结教育学生的作用。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大力建设校园文化,全面加强校园网络建设,使网络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切实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宗教问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省教育厅、团省委、省民委)

    23保障学生权利。
  
    民办高校统招生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升学、就业、创业、转学、考试、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档案管理、评奖评优、伙食补贴、公务员招考、“大学生村官”选拔、“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招聘、“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等方面,与公办高校学生享受同等权利。(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团省委)
  
    学校自行招收的非统招生,由学校发放学习通知书,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证书的类型和办法,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切实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省教育厅)

    24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民办高校一线专职辅导员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每个班级要配备1名班主任。加强辅导员工作研究,加大辅导员培训力度,辅导员专项培训经费和辅导员岗位津贴与公办高校享受同等待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5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学生法制和安全教育,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委维稳办、省文明办、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民委、省外事办)

    八、规范资产和财务管理

    26依法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
  
    民办高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校舍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资产过户实行账面原值过户,对资产过户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

    27严格会计制度。
  
    捐资举办的学校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适用公办高校会计制度;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在有关部门制订专门会计制度前,参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收费使用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票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
  
    营利性学校按规模大小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教育厅)
  
    建立学校资金年度预算和财政性资金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省教育厅)
  
    严禁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的举办者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公开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省教育厅、陕西银监局、省金融办)

    28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省教育厅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民办高校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年检结论的依据。根据实际情况,交由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进行专项审计。(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
  
    督促民办高校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公开透明、运营规范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防止抽逃、挪用和转移学校资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
  
    捐资举办的学校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要逐步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9实行财政性资金专款专用制度。
  
    建立非营利性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主管部门审批制度,将财政性资金分项存入专款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保证专项资金用于指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省教育厅)
  
    加强民办高校采购活动监管。民办高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要依法纳入政府采购,逐步建立完善民办高校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和运行机制。同时,对通过政府采购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30建立办学风险防范机制。
  
    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学校办学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制订风险防范措施。(省教育厅)

    九、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31推进服务信息化建设。
  
    建立民办高等教育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推进招生、就业、收费、财务管理等办学信息公开,提升政府科学管理民办高等教育的水平,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民办高等教育服务社会的能力。推进学校校园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教学水平。(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32优化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环境。
  
    引导和支持民办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成立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为学校提供交流、合作、研究的平台。(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扶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措施,积极宣传民办高等教育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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