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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检查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通知

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 2010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出台的第一部保护黄帝陵地方性规章。为切实贯彻落实《办法》,推动《黄帝文化园区总体规划(2011-2030年)》的建设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将于近期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要求,通过对黄帝陵景区进行全面检查,以进一步规范运行模式,强化依法管理,营造黄帝陵更为浓郁的圣地氛围。

    二、检查对象
  
    根据《办法》的规定, 延安市、黄陵县政府,省文物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黄帝陵管理局是执行《办法》的主要行政管理部门,是此次检查的主要对象。

    三、检查内容
  
    (一)黄帝陵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情况。
  
    (二)黄帝陵周边古柏保护及抗旱防火、灭虫防害和安全措施情况。
  
    (三)黄帝陵周边大气、土壤、水体、噪声污染的监测与防治情况。
  
    (四)黄帝陵景区开展的经营性活动情况。
  
    (五)门票收入、专项建设资金(含黄帝陵基金会拨付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六)其他涉及黄帝陵景区文物、环境保护的情况。
  
    (七)黄帝陵整修保护工程及其设施、礼(祭)器等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
  
    (八)黄帝陵景区标志标识规范和景区卫生、服务情况。
  
    (九)抽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重点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合法性及其案卷管理的规范性情况。

    四、检查方法
  
    (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照检查内容先安排自查自纠。
  
    (二)联合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观摩演练、查阅档案、座谈了解等方式进行。
  
    (三)督查整改。

    五、检查安排 
  
    检查从5月份开始至8月下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中旬—5月31日)。延安市、黄陵县政府,省文物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黄帝陵管理局对照检查内容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查自纠结果于5月31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黄陵办。

    (二)实地检查阶段(6月4日—6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成联合检查组,赴黄帝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组分九个小组,具体分工为:
  
    第一组  由省文物局负责同志牵头,负责检查黄帝陵景区文物、古树名木和环境保护及黄帝陵整修保护工程的设施、礼(祭)器使用、维护管理等相关情况。
  
    第二组  由省公安厅负责同志牵头,负责检查景区防火、灭火和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第三组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同志牵头,省国土资源厅配合,负责检查黄帝陵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情况和黄帝陵景区标志标识规范情况。
  
    第四组  由省林业厅负责同志牵头,负责检查黄帝陵周边古柏保护和抗旱、灭虫防害措施以及生态保护情况。
  
    第五组  由省旅游局负责同志牵头,负责检查景区旅游秩序与旅游服务、旅游产品质量等相关情况。
  
    第六组  由省财政厅负责同志牵头, 黄帝陵基金会配合,负责检查门票收入、专项资金(含黄帝陵基金会拨付的募集资金)、现场捐资(解缴)使用及其案卷管理的规范性情况。
  
    第七组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同志牵头,负责检查黄帝陵周边大气、土壤、水体、噪声污染的监测与防治情况。
   
    第八组  由省工商局负责同志牵头,负责检查黄帝陵景区经营秩序情况以及黄帝陵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情况。
  
    第九组  由省黄陵办牵头,省政府法制办配合,负责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工作。
  
    实地检查结束后,各小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于6月20日前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黄陵办。

    (三)督查整改阶段(6月初—8月下旬)。省政府办公厅对检查结果和整改要求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负责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政府。

    六、相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各检查小组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检查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延安市、黄陵县政府及黄帝陵管理局要积极配合,安排专人负责,配合各检查小组的检查工作。
  
    请有关部门将检查人员名单于5月3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黄陵办(电话/传真029-87291362,联系人孙卫东、杨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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