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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注:本文件已于2014年2月28日废止。废止的依据、理由和时间,请查阅《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陕政发〔2014〕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1〕3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分解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划分,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责任
  
    (一)督促各级政府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领导负具体责任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年底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全省目标责任考核成绩。(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二)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比较模糊的监管领域,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缝隙和空档,及时协调明确主管部门,确保食品安全各领域、各环节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省编办、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三)建立严格的监管责任制,按照分段管理的要求,明晰责任,完善标准,健全各相关部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在各个环节上严把食品安全关口。(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严格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凡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领导一律先免职后查处。(省监察厅、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二、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食品安全案件
  
    (五)严格落实《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措施的意见》(陕食安委发〔2011〕2号),严格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严厉惩处违法企业。各级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线索,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证据保全和侦查工作,务必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严惩。(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六)重拳出击,重典治乱,依法加紧立案侦查,集中力量侦破食品安全案件,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省公安厅负责)
  
    (七)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守法企业,强化科普宣教,适时发布食品安全有关信息,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强大震慑,让食品安全真正成为不能触碰的高压线。(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广电局、省食品安全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三、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八)制定食品安全违法企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九)建立全省统一、各级各地监管部门共享的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信息库,组织开展信息录入工作。(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十)加强监督检查,凡监管部门在许可审批和执法监督中未落实从业禁入规定的,追究有关监管部门领导和具体监管人员的责任。(省监察厅牵头,省食品安全办、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四、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密切结合
  
    (十一)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猪肉和辣椒制品专项整顿,确保全面完成专项整顿任务。(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十二)实施生猪集中屠宰,坚决杜绝无证屠宰现象。制定规模化生猪屠宰方案,做到规模化、定点屠宰。(省商务厅负责)
  
    (十三)把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基本食品安全和小摊点、小餐桌、小作坊、农家乐、放心早餐等小餐饮的安全,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一律不得进入超市销售;对于食品种养、生产、流通、消费等监管环节中,国家没有法规或标准的,各监管部门可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监管办法、地方标准,做到无缝衔接,不留死角。(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四)各部门配合省人大尽快出台《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省法制办牵头,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编办配合)
  
    (十五)选择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集中力量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和奖励制度

    (十六)各监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七)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核查违法线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调动群众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八)对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实行重奖。各级财政部门要拿出专项资金,并设立食品安全案件罚没款专项资金,用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六、加快完善规范性食品产销体系
  
    (十九)加强产销对接,减少中间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全链条监管与追溯体系。(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十)制定鼓励生猪饲养户向定点屠宰企业提供生猪的奖励补贴办法,积极推进生猪屠宰向定点化、规模化转变。(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建设一批食品安全生产基地,严把食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关。(省农业厅负责)

    七、加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监测体系
  
    (二十二)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发展规划,着力提升检验检测的能力和水平,为确保食品安全提供技术支撑。(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安全办配合)
  
    (二十三)按照规划,加快省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和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计划,落实专项资金,积极开展食品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二十四)按照规划,以设区市为单位优化整合资源,加强市县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市级检验检测中心和县级快速检测中心,省财政用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食品安全办配合)
  
    (二十五)建立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由各方面的专家兼职担任。(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八、着力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建设

    (二十六)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乳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二十七)2011年底建立食品企业诚信档案。(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十八)省食品安全办制定食品安全放心企业创建办法,各部门制定创建标准。各设区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县(区)、放心企业创建活动。(省食品安全办、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九)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召开2到3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验交流会或现场观摩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各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增强企业道德约束,促进落实主体责任,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省食品安全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九、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三十一)加强县以下各级食品安全机构及监管力量建设。制定我省市、县、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人员综合配置方案。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都要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明确办事机构,整合强化县级监管队伍和检验检测技术力量。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所有乡镇都要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站或办公室,并配备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深入推进农村食品安全“三网”(监管责任网、社会监督网和现代流通网)建设。各乡镇聘用食品安全协管员,行政村聘用信息员,使食品安全工作在基层真正落到实处。(省食品安全办、省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二)加强执法工作人员培训。通过强化培训力度,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装备投入,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省食品安全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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