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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等单位2011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陕西保监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制定的《2011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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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陕西保监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

    为帮助农户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结合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和农村经济产业发展实际,制定2011年度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性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有利于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增强农民的灾害防范能力,有效稳定农民生活;有利于更好地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为农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有利于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委、省政府对农业保险工作十分重视。
   
    2007年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开始实施能繁母猪、奶牛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同时也开展了苹果、设施蔬菜“银保富”、大枣等地方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较好地发挥了农业保险保障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的作用。今年,国家将我省列入农业保险试点省份,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开展玉米、小麦、油菜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今年农业保险试点的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发展农业保险的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农业工作部署,以保障农业生产为目的,以农户自愿为前提,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主要农产品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试点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依法合规、自主自愿、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政府将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纳入政府工作安排,并制定出台扶持政策、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以引导和推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政策支持是指财政部门对农业保险保费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贴,以提高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农业企业、种养殖小区、合作组织等)的投保积极性。依法合规是指农业保险工作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自主自愿是指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自愿原则进行投保。稳步推进是指农业保险主要选择一些规模养殖、连片种植大县及保险经营机构服务网点健全的市、县(区)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

    能繁母猪、奶牛、小麦、玉米、油菜、马铃薯、苹果、设施蔬菜“银保富”、核桃等9个试点品种。

    (二)试点区域和规模。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在全省范围内采取重点扶持规模化养殖企业和小区的方式开展;小麦保险在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部分县区开展,试点面积200万亩;玉米保险在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榆林市部分县区开展,试点面积200万亩;油菜保险在汉中市、安康市、咸阳市部分县区开展,试点面积40万亩;马铃薯保险在延安市、榆林市部分县区开展,试点面积10万亩;苹果保险试点60万亩,其中咸阳市32万亩,延安市20万亩,宝鸡市8万亩;设施蔬菜“银保富”在杨凌示范区、咸阳市开展,试点面积1.5万亩;核桃保险在商洛市洛南县、商南县开展,试点面积4万亩。

    (三)保险责任。

    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各险种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为准。

    (四)保障金额。

    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和保障金额。养殖业保险保障金额原则上以保监会、农业部确定的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奶牛每头3000-6000元为准;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为依据,确定保障金额:小麦每亩300元、玉米每亩280元、油菜每亩300元、马铃薯每亩200-400元、苹果每亩2000元、设施蔬菜“银保富”每亩10000元(如附加棚内农作物保险,每亩11500元)、核桃每亩1000元。

    (五)保险费率及财政补贴标准。

    1保险费率

    能繁母猪保险费率为6%,保费60元/头;奶牛保险费率为6%,保费180-360元/头;小麦保险费率为5%,保费15元/亩;玉米保险费率为7%,保费为19.6元/亩;油菜保险费率为5%,保费15元/亩;马铃薯保险费率为6%,保费12-24元/亩;苹果保险费率为4%,保费80元/亩;设施蔬菜“银保富”保费400元/亩(如附加棚内农作物保险,保费520元/亩);核桃保险费率为8%,保费80元/亩。

    2保费补贴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9%);奶牛保险保费财政补贴6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9%);小麦、玉米、油菜、马铃薯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共补贴10%);苹果保险保费财政补贴50%(其中省财政补贴45.45%,市、县两级财政共补贴4.55%);设施蔬菜“银保富”保险保费省级财政补贴70%;核桃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省级财政补贴60%,市、县财政各补贴10%)。
保费其余部分由投保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六)理赔标准。

    以保险合同为准。

    (七)工作时间安排。

    农业保险工作应按照试点品种的相应农时提前安排。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业保险按照前一年度的时间续转。种植业保险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苹果、核桃保险5月30日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陕西保监局已于今年3月1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11年政策性苹果保险、政策性核桃保险试点的通知》,目前苹果、核桃保险已经进入收尾阶段),玉米、马铃薯保险6月30日前,小麦、油菜保险10月10日前,设施蔬菜“银保富”10月30日前。

    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以承保机构向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出具的保险凭证为准,坚决杜绝先出险后投保现象出现。

    (八)承办机构。

    2011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牵头承办。

    四、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认真落实应承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财政部门根据保险承办机构的申请,以及承办机构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认真审核承办机构保费收取情况,计算按比例应补贴的保费金额,及时支付给保险承办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扣回相应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承保资格和试点资格。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覆盖面广、政策性强,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各试点市、县(区)政府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或协调工作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责任;确定具体试点区域和试点规模,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试点工作。

    (二)积极协作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把农业保险试点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农业保险运作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农业灾害鉴定技术的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的工作。气象、水利部门负责监测、预报、预警农业气象灾害,以便及早防范,减少损失。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

    (三)因地制宜选择切实可行的投保模式。

    各地要与承保机构认真研究符合当地实际、便于操作的投保模式,要注重发挥规模化、集约化投保的优势。一是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农户统一服务的功能,将保险的功能融入其中,通过与其签订统一的保险协议,以其为依托,整体为相关农户承保或带动农户参保。二是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力量,统一组织种养殖大户和农户参加保险。三是种植业险以县区或乡镇、村组为单位对试点险种进行统保。

    除以上9个试点品种外,有条件的市、县(区)可结合当地农业产业优势,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开展新保险品种。

    (四)保险经营机构做好服务工作。

    承担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保险机构要从支持“三农”、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一是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深入调研,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二是增加网点,组织客户专职工作组,服务下乡,使农户了解、熟悉国家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和保险条款、业务流程,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三是要夯实承保基础工作,履行保险条款,并在收到农户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凭证。四是诚实守信,及时、准确、合理地做好查勘、定损、理赔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偿。

    (五)切实加强风险管理。

    探索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全省为单位,中央财政补贴种植险(含小麦、玉米、油菜、马铃薯四个保险品种)年度盈利大于保费收入的3.5%时,按保费收入的3.5%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中央财政补贴种植险年度盈利小于保费收入的3.5%时,将盈利部分提取为巨灾风险准备金;中央财政补贴种植险经营亏损时,不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巨灾风险准备金由省级承保机构统一提取,逐年滚存,以备大灾之年使用。

    风险发生时,以试点市为单位,按单个保险品种计算,当核定赔付额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扣除承办费用后的2倍以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核定赔付额超过当年保费收入扣除承办费用后的2倍时,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同时,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业务后,应根据自身偿付能力和赔付能力,将超自留部分向再保险分保,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保险市场分散农业巨灾风险,保障有效赔付,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长期稳步推进、健康发展。

    (六)做好宣传工作。

    各试点市县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义和政策,增强农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培养人民群众的金融保险理念,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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