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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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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陕西省物价局为主管全省价格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我省价格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我省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执行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的价格,调整省级管理的重要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进行规范、引导和监控。
  
    (四)指导全省物价监督检查和价格举报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物价检查和各种行业性价格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指导群众性物价监督活动;受理价格收费申诉复议案件。
  
    (五)依法开展反价格垄断工作,制止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六)建立健全全省成本调查网络,组织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调查分析工作,制定全省成本监审制度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成本核算办法。
  
    (七)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系统,调查分析省内外和国际市场价格趋势,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价格信息和分析建议;建立健全全省价格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各类市场价格信息。
  
    (八)指导全省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认证和复核裁定以及涉案标的物价格评估和鉴证工作;负责对全省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资质审核、注册等行政许可工作。
  
    (九)组织开展价格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负责物价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培训物价和收费管理人员。
  
    (十)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物价问题的建议、提案及来信来访,回复有关价格咨询。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日常政务工作;负责组织会议、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政务信息和价格宣传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人事、劳动工资等具体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资产及财务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督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综合法规处
  
    负责编制年度价格调整计划和中长期价格改革规划;定期测算、分析、通报价格指数和价格形式比重变化情况,组织、协调价格法规、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研究拟订省管商品价格和收费目录;指导协调价格听证会工作;制定应对价格突发事件的临时干预措施;组织实施价格行政立法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协调解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中的相关问题。
  
    (三)商品价格处
  
    研究拟订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商品价格的定价原则、方法和调定价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拟订商品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行业价格,规范、引导、协调市场价格,主要负责电、气、水、煤、热、石油、药品、民爆等价格的制定。
  
    (四)行政事业收费处
  
    研究拟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审定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研究提出省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调整意见;组织涉农、涉企乱收费治理整顿工作;负责协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争议与纠纷,主要制定医疗、教育、教材及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检疫等收费标准。
  
    (五)服务业价格处
  
    研究拟订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市场调节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指导工作;审定相关企业和相关单位涉及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标准,主要制定交通运输、文化娱乐、体育、广电、邮政、电信、仓储、代理、景点门票、修理、市场交易等经营性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负责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价格、商品房价格的管理、调控和引导;负责物业服务价格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租金管理)。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4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经济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15名。
  
    四、其他事项
  
    省物价局所属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维持现行不变。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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