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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根据任务分工,逐项制定工作计划,抓紧出台配套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市要加强统筹协调,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提出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方案,于4月10日前报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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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现提出如下任务分工。
 
     一、发展任务

    (一)素质教育。

    1实施“中小学素质教育推进工程”。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首要地位,构建大中小学有效衔接的德育体系。加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把延安精神教育实践纳入大中学生德育内容。建立学生社会实践保障体系。(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文明办。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坚持全面发展,加强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国防教育、可持续发展教育。(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卫生厅、团省委)
  
    3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在各级各类学校大力推广普通话教学和使用规范汉字,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读等活动,进一步弘扬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省教育厅、省语委会、省委宣传部)
  
    4强化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责任和保障机制,形成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推进素质教育的合力。(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团省委)
  
    (二)学前教育。
  
    5实施“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鼓励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举办幼儿园。(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6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班),鼓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村级幼儿园(班)。有条件的农村小学,经过批准可举办学前一年教育。到2015年,实现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普及学前两年教育;到2020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7全省每个县(区)城建成一所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建成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幼儿园(班)覆盖全部行政村。建成学前教育县、乡(镇)两级骨干体系和县、乡(镇)、村三级服务网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8将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
  
    9省财政设立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支持城镇小区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市、县财政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保证留守儿童入园,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给予补助。(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对学前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加强对新建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开展学前教育办园体制改革试点。(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11严格幼儿教师资格标准,落实其地位和待遇。将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坚持科学保教方法。组织保教水平较高的示范幼儿园与农村幼儿园结对帮扶。(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义务教育。
  
    12把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以县为主,分类指导,点面结合,整体推进。继续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确保到2012年中小学校舍全面达到安全标准。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到2015年,全省60%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颁标准,到2020年全部达到省颁标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3推进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对口支援,实行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结对帮扶和交流服务制度。建立和完善区域内教师和校长定期合理流动机制。(省教育厅)
  
    14坚持政府统筹,科学制定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15在城镇改造和开发建设中,保证学校增容用地,依法规划和优先建设中小学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
  
    16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要按学校建设标准,向当地政府缴纳教育建设补偿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17加强城区及其周边学校建设,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8加快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着力解决“择校”问题。(省教育厅)
  
    19开展统筹城乡一体化教育发展改革试点。继续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等义务教育重大投资项目,提高农村寄宿学生义务教育保障水平。(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0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完善控辍保学机制,消除辍学现象。(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
  
    21全面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质量标准、教师资格标准,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和教学指导体系。深化课程改革。加强薄弱学科建设。(省教育厅)
  
    22大力开展 “阳光体育”运动,实施并完善学生营养餐计划。(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3到2015年,全省60%的县(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到2020年,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全省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教育厅)
  
    24各级政府要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积极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开展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改革试点。建立中小学课业负担监测、举报、公告和问责制度。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禁止以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名义招生,禁止为选拔学生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引导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科协)
  
    (四)高中教育。
  
    25统筹发展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保持两类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26按照每20万人口设置一所、主要设置在县城或重点镇的原则,优化普通高中布局。扩大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覆盖面。鼓励有条件的县率先实行免费高中教育。到2015年,全省70%的普通高中达到省级标准化高中标准;到2020年,全部达到省级标准化高中标准。(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7实施“高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深化课程改革,落实国家课程方案,保证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创造条件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程,落实学生自主选课制度。建立全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信息系统。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帮助学生选择合适的发展方向。(省教育厅)
  
    28坚持政府办学为主,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普通高中教育。总结和推广普通高中特色办学经验,积极开展普通高中与大学联合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春笋计划”试点。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引导普通高中因地制宜开设职业教育课程,鼓励普通高中与职业学校资源共享。(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职业教育。
  
    29加强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的审批和管理,统一制订学校设置和质量评价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日常管理。(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30加强市级政府统筹,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打破县域、行业、部门、学校类型界限和保护壁垒,通过“合并、共建、划转”等方式,优化整合职教资源。(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31开展全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立法工作,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
  
    32严格规范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名称,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冠以“学院”名称。(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
  
    33到2015年,所有中等职业学校达到国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30%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达到省级示范性学校标准;建成60所国家示范、特色中等职业学校,建成10个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和20个行业性职业教育集团。到2020年,全省形成完善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34依托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建设集人才培养、技术推广、开发经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试验区。以县级职教中心为龙头,以县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乡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村中小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为基础,健全覆盖县、乡、村的职业教育培训网络。深入实施“人人技能工程”、“一网两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大力开展新型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到2015年,创建30个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重点办好50个综合性多功能的县级职业教育中心。(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35实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提升工程”,重点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到2015年,建成15个开放、共建、共享的综合性实训基地和150个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性实训基地,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职业教育实习基地网络体系。(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6加强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促进专业课程和职业标准相衔接。加强对人才培养的质量监控,构建学校、行业、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多方参与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模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
  
    37到2015年,中等职业教育建成200个精品(特色)专业。(省教育厅)
  
    38推进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构建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互通融合的立交桥。改革高考单招考试内容及方式,适当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院校的比例。逐步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注册进入高等职业院校学习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高等教育。
  
    39制定全省高等学校分类发展规划,引导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高校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争创一流。(省教育厅)
  
    40继续支持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建设,确保我省若干所高校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争取更多省属高校进入国家“中西部高校振兴计划”。实施“高水平大学建设工程”,重点支持10所基础良好、特色鲜明、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省属本科高校,建成国内有广泛影响的高水平大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41鼓励和支持其他普通本科高校主要培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实施示范高职院校建设工程,重点建设6所国家级和10所左右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0个重点专业、100个示范性实训基地。(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2继续实施“重点学科建设工程”,完善国家、省、校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增强工学学科优势,提升理学学科水平,加大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力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
  
    43支持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重点学科建设。(省社科院、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
  
    44凝炼学科方向,发展特色优势学科,培育新兴、交叉学科,推动形成新的学科增长点和学科优势。着力培养和引进一批青年学术骨干和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
  
    45支持高校与国际知名大学和国际学术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外事办、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社科联)
  
    46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提升与教学改革工程”。重点支持高校建设一批特色专业和专业群。加强高校学科专业设置的引导和调控,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学科专业体系。(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47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主要内容。(省教育厅)
  
    48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施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在基础学科和工程技术领域,培育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大力推进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计划。建立大学生创新实验基地,开展创新技能竞赛。(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团省委、省知识产权局)
  
    49构建全省高校教学资源共享平台,促进图书资料、精品课程、实验项目与仪器设备等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完善高校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机制,强化教师、院系、学校三级质量保障体系。扩大学分制试点范围,推行跨校、跨区域、跨类型的学分互认。到2020年,建成600个特色专业点、1500门精品课程、500个教学团队、200个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00个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0个卓越人才培养基地、20个高等教育教学资源共享基地。(省教育厅)
  
    50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改革研究生选拔办法,完善奖励和资助制度。建设一批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建立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招生规模。鼓励科研院所共享博士点、硕士点资源。不断提高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培养质量。(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1加强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计划”,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重点建设20所省级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30个省级创业实践基地。完善大学生就业指导政策和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
  
    52实施“高校科技创新与服务工程”。以学科骨干和创新团队为核心,以重大项目为依托,加大对已有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学创新平台的建设力度,不断提升高校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53重点建立装备制造、能源化工、新材料、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现代医药、环境保护和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10个行业科技创新联盟,研究和开发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科研成果。(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
  
    54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深入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鼓励高校为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社科院、省社科联)
  
    55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资源,完善自主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立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院所为支撑的产学研合作模式。支持高校与行业企业共建产学研合作基地、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平台。(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院)
  
    56加强大学科技园建设,支持高校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规范校办产业发展。(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
  
    (七)继续教育。
  
    57发挥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举办高等继续教育的主渠道作用,稳步发展成人学历教育,特别是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省教育厅)
  
    58大力发展非学历教育,加快开发符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培训项目。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积极探索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发展新模式。实施继续教育促进工程。到2020年,基本构建起满足学习者个性化需要的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全省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60%以上。(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科协)
  
    59政府成立跨部门的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发展。将继续教育纳入区域、行业总体发展规划,开展继续教育促进地方立法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科协)
  
    60建立成人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开展成人高等继续教育课程认证、学分积累和转换机制改革试点。建立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认定、质量保障和评估、证书登记制度。规范各类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参与继续教育的准入审批及办学行为。实行各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职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建立公民终身学习情况记录和存储制度,把公民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用、职称评审、执业注册等的重要依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协)
  
    61建成覆盖全省各市、县、乡、村的继续教育系统,建成以现代信息技术为载体的远程开放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数字化终身学习资源库建设。(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广电局)
  
    62以全省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为基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整合各类成人教育资源,建立陕西开放大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
  
    63各级政府要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体、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为补充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到2020年,全省每个市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区)按照国家标准新建或改扩建1所特殊教育学校,确保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
  
    64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建设1所主要服务于残疾人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编办、省残联)
  
    65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投入力度。省、市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区)设立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各种职业培训;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经费资助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加强对特殊学校教师的培养培训,努力改善其待遇。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66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增强中华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开发少数民族文化校本课程,鼓励开展民族传统技能学习。(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民委、省委统战部、省新闻出版局)
  
    67全面改善民族教育办学条件。2015年完成民族聚居社区和乡(镇)中小学、幼儿园的标准化建设。适当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提高民族聚居区学校教师的福利待遇。加大对民族聚居区教育的对口支援力度。建设好陕西西藏民族中学,支持办好在陕新疆民族中学。加强我省内地西藏班、新疆班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推进双语教学,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委、省语委会)
  
    (九)民办教育。
  
    68规范发展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稳步发展民办基础教育,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保持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在全国的优势地位。改善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环境。(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69省、市、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0支持各类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支持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具备条件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申请设置普通高职院校、民办高职院校申请设置普通本科院校;支持民办高校发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实施示范性民办高校建设项目;实施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民办学校教师、管理者培训计划。对具备学位授予和职称评审条件的民办高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71制定我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72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理事会或董事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保障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73积极探索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
  
    74严格民办学校准入制度,健全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依法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规范办学行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二、体制改革

    (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75更新人才培养观念,形成灵活开放、形式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探索适合每个学生发展、促进人人成才的育人模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76加强教学研究,创新和改进教学方式。加强实践教学,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推行分层教学、选课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学习困难学生帮扶机制。探索高中阶段、高校拔尖创新学生和特殊才能学生培养方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77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办学规模、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等基本标准。(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78建立责权一致、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教育经费安排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拟订意见,商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下达。完善省及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经济困难县(区)教育的支持力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79建立“省市统筹、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注重发挥乡镇政府在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中的作用;依法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市县两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普通高中教育管理体制;健全“政府统筹、以市为主、行业参与、社会支持”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完善“省、市两级办学,以省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优化部省共建、省市共建、省企共建的管理模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80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教育管理职能,切实履行职责,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依法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办)
  
    81建立教育决策公示、听证制度。建立教育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重大教育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中的作用。(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办学体制改革。
  
    82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
  
    83在部分公办学校推行合作办学、委托管理等改革试点,探索优秀学校托管薄弱学校、优秀校长管理多所学校改革试验。(省教育厅)
  
    84推进高校、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体制改革。(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
  
    85在非义务教育学校中实施中外合作办学试点,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和办学模式。(省教育厅)
  
    86积极争取在省属高等院校设立研究生院试点。(省教育厅)
  
    87深入推进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88积极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后勤保障制度改革和保障体系建设。(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
  
    89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各级各类教育发展,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三)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改革。
  
    90按照科学、公平、规范、高效的原则和国家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省教育厅)
  
    91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制度。改革中考内容和招录办法,推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向行政区域区内初中分配的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注册入学。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2试行普通本科高校与高等职业院校分类入学考试。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制订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办法。(省教育厅)
  
    93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规范招生录取程序,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坚决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舞弊行为。(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
  
    94改进教育教学评价,制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价标准和办法。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省教育厅、团省委)
  
    95建立全省教育质量监测评估制度,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省教育厅)
  
    96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在教育评价中的作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十四)扩大教育对外开放。
  
    97开展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改革试点。推进全省教育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与教育发达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加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与外国学校合作建设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加强教育对外宣传,扩大陕西和汉唐文化国际影响。(省教育厅、省外事办、省委宣传部、省社科院)
  
    98探索引进境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新模式。鼓励高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建设一批多层次、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99实施“高层次海外引智计划”,积极引进高水平外籍教师,引进境外优秀教材。实施“春晖计划”,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来陕服务。支持我省教育机构和公民创新国际服务与合作的形式。(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0积极促进中外合作专业、课程开发,开展学生交换项目,探索与境外学校间的课程学分互认。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校长、教师海外培训计划”。(省教育厅、省外事办)
  
    101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扩大高等教育阶段学历教育留学生规模,优化留学生的层次结构。建立留学生服务网站,为海外学生提供权威、优质的专业服务。设立省政府“三秦留学生奖学金”,鼓励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设立奖学金。到2020年,在陕留学生规模翻两番。(省教育厅、省外事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保障措施
  
    (十五)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102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有效的师德建设监督机制,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登记、岗位聘用和奖励惩戒的首要内容。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和惩治学术腐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
  
    103设立“三秦名师”、“三秦名校长”荣誉称号,着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造就一批教育家、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
  
    104优化教师教育布局结构。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教师教育基地,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性大学参与、职前职后教育贯通、学历非学历教育并举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省教育厅)
  
    105探索建立面向农村、边远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帮扶机制。着力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结构性缺编问题。深入实施“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农村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鼓励和引导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
  
    106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立学校、行业、企业共同培养,在岗研修与企业实践并重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到2015年,重点建设2—3所以培养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师资为主要任务的高等学校和10个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分别达到专业教师的50%、80%。(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07加大高校教师创新能力培养培训力度。实施“百人计划”和“三秦学者计划”,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为高校集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科领军人才。实施“高校英才计划”,重点支持省属高校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外事办)
  
    108实施“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着力提高教师、校长的学历层次和专业素质。重点建设18个省、市两级教师培训机构和30个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坚持五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制度,每个教师每五年应接受不低于240课时的集中培训。加强校长培训。开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全员培训模式改革试点。加大教师培训投入,将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对农村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倾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9完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编制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完善教师合理流动机制,促进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0中小学教师采取“以县为主、县管校用”的管理体制。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属实行统一管理、聘用和调配。严把教师入口质量关,2011年起,新任幼儿园、中小学教师采取“省考县选”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全省统一公开招聘考试。(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
  
    111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实行教师资格五年一轮的定期登记制度。建立教师职业良性退出机制。(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2创新人事管理和分配方式。保证公办幼儿园教师和公办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向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倾斜。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完善并落实教师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113建设农村边远艰苦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114健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设置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改革试点。完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115将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教育厅)
  
    (十六)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116各级政府要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教育支出法定增长的要求。强化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规定全额用于教育事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审计厅)
  
    117提高预算内计划投资用于教育支出的比例。从2011年起,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安排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彩票公益金等政府性基金收入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教育。(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118提高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确保全省地方财政教育拨款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不低于中央核定的比例。城市新建小区收取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费用于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119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合理核定政府与家庭分担比例。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学费标准。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制定并切实落实教育建设项目减免收费的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研究室、省物价局)
  
    120科学核定并逐步提高各类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建立生均经费定额动态调整机制,到2015年达到西部省份前列。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城乡一体的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到2012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达到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特殊教育学校高于初中标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21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将学前一年教育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提高普通高中财政投入水平;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提高高等教育财政拨款标准,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到2012年达到全国地方高校平均水平、2015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2从2011年开始用5年时间,按照“政府学校共担,多种措施并举”的思路,逐步化解省属公办高校基本建设债务。(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123发挥财政资金导向调控作用,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教育投入,加强教育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124加强学生资助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落实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鼓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探索试行更加普惠的资助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5建立政府教育经费增长考核制度。将市、县政府对教育投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县党委、政府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将落实情况作为政绩考核、干部任用和省级财政分配教育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126建立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在高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完善学校投融资和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学校年度审计制度。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创新学校财务资产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
  
    (十七)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
 
    127实施“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建成陕西省基础教育专网。以门户网站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各级教育局域网建设和数字化校园建设,初中以上学校及有条件的小学全部建成校园网或局域网。不断完善中小学网络环境下的“班班通”建设。推进综合电子政务管理平台和教学科研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教育信息资源库与运行平台以及教育基础数据库与应用系统。(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28扩大省级数字化教育资源建设基地覆盖范围。完善教育资源研究、规划、开发、应用体系。依托全省教育资源网,建设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建立数字图书馆和虚拟实验室。探索形成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的体制和机制。(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29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制定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标准。建立高校和职业学校学生社会信息服务体系。在高校师范专业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将信息技术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的必修课程。继续完善中小学远程教育技术支持服务体系。(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30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作为重要职责,及时解决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教育优先发展问责制。建立健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教育厅)
  
    131大力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党员干部、教育广大师生,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省委教育工委、省委宣传部、团省委)
  
    132充分发挥高校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学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省委教育工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
  
    133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适应教育管理特点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加大学校领导干部培养培训、交流任职和公开选拔力度,培养一大批懂教育、善管理的校长。完善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委宣传部)
  
    134重视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工作。(省委教育工委、省总工会、团省委)
  
    135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完善体现教育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坚决惩治腐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省委教育工委、省监察厅、省总工会)
  
    136高度重视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按规定标准配齐配足辅导员,切实落实辅导员编制和待遇。(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7高度重视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重点组织开展教育宏观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水平。将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地方教育发展规划,作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切实保证经费投入。加强省、市、县、校教研机构和队伍建设。组建陕西教育科学研究院。(省教育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8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设置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加强专职督导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成立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加强市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制定县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标准,到2015年完成县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标准化建设任务。(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教育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9开展对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督导检查。加强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双普”的督导检查,继续实施学校发展水平督导评估“316工程”。(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140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教育重大建设项目的监察和审计。完善对市、县两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督导考核机制,督导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任用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教育厅)
  
    141加强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涉校涉园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健全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长效机制。(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维稳办、省文明办、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民委、省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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