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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县级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中省给予一定补助。

    落实政府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经费。省财政以2009年全省卫生财务决算报表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成收入数为基数,安排中省综合补偿资金,并纳入年初预算。中省补偿资金年度预算分配的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商省卫生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省补偿资金,并向贫困地区倾斜。同时,市、县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本地经费补偿办法,落实综合补偿资金,并纳入年初预算。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人均经费标准,从2011年起,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资由县级财政全额预算安排,对其编制内的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统筹费用单位负担部分及按国家标准核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国家具体规定制定。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收费标准暂定为10元,在医保基金中支付。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今后有关收费标准调整和医保支付政策,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中省政策并综合考虑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情况、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各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加强监管,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在落实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在内的各级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经绩效考核后,由县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地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进一步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人事分配制度。省编办要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实行新农合后重点镇的发展、变化和撤乡并镇的实际情况,依据区域人口等基本情况,修订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标准,并督促、指导各市按照修订后的编制标准组织各县(市、区)重新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设岗。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合理流动机制。在研究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县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中省财政将在“以奖代补”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各市、县要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绩效工资、调整岗位、续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要实施好万名医师培训计划等基层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政府要制定具体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相应落实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应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各级财政要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采取多种形式对村卫生室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考核达标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省财政按每个行政村一个卫生室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县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办法,结合省财政补助,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每年补助总额不低于10000元。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市县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省政府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负总责,统筹考虑各市、县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确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和具体办法,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补助力度。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中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补助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省、市、县财政部门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市医改办要会同财政、编制、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本地医改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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