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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高速定(边)汉(中)线汉中至陕川界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宝鸡至汉中(陕川界)高速公路汉中至陕川界段是我省规划建设的“2637”高速公路网中三条南北纵向线之一的定汉线的组成路段,是联系成渝经济区的便捷运输通道。该项目的实施对完善我省高速公路网布局,加快公路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省际联系和区域交流等具有重要意义。 

  路线起于勉县褒城镇金寨村,沿褒河西侧向南设线,在上跨十天高速、阳安铁路、国道108后,经勉县长林镇,跨汉江,经南郑梁山镇,上跨京昆高速后再向南经阳春镇、协税镇、青树镇、红庙乡、喜神坝乡止于小坝村(省界米仓山隧道北口),路线全长53.77公里。同步实施汉中西立交连接线7.8公里,南郑立交连接线4.96公里,建设工期三年。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汉中至陕川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汉中市政府密切配合,汉中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沿线县(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 

  二、征地拆迁有关补偿标准 


  工程建设征地数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资料为依据,建(构)筑物拆迁数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质量为依据,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和拆迁数质量据实结算。征迁补偿具体标准为: 

  (一)永久用地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费:32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5460元/亩,安置补助费16540元/亩。 城区及城市规划区按该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1100元/亩。 

  (三)砍移树木补偿费: 

  1.砍移成片果树补偿费为6000—18000元/亩。 

  2.砍移园地、林地、苗圃之外的其他土地上的零星树木按2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四)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费: 

  1.房屋拆迁按以下综合标准补偿:砖混房500—650元/平方米,砖木房400—500元/平方米,土木房300—400元/平方米。另按每户每月500元标准计付6个月的搬迁及过渡费,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的按每户5000元标准进行奖励。公路沿线属地震灾区的县(区),对被拆迁的群众另按每户2000元增补拆迁安置补助费。 

  2.其他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各方根据建(构)筑物结构、质量、年限等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协商确定。 

  3.因公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4.对违法、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公路埋桩放线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的树木、抢种的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公路施工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公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每亩1550元,涉及青苗、树木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按永久用地有关标准执行。 

  公路临时用地期限原则上为两年,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每亩5300元标准交纳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土地复垦方案落实费用并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土地破坏程度按土地复垦设计方案费用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六)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具体标准为:水浇地15元/平方米,旱地12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1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七)林地有关补偿标准:公路建设征收林地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征收退耕还林地补偿标准按永久征收耕地的90%补偿(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砍移林地林木补偿(含5%林木管理费)为:乔木林、苗木4000元/亩,疏林、灌木林2600元/亩,未成林1600元/亩。 

  公路施工临时占用林地(含退耕还林地)、草地年补偿标准为400元/亩。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发〔2003〕19号)规定标准执行。

  (八)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九)特殊路段的用地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各方确定。 

  三、优惠政策 


  (一)凡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应依法征收;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二)免收建设单位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暂住人口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发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路建设单位与省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协议,组织实施。 

  (三)施工单位在兼顾当地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可就近采石、采沙,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沿线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四)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造成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给予适当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工程施工或阻拦施工车辆通行。 

  四、建设环境保障 


  汉中市及沿线各县(区)政府负责建设环境保障的协调工作。市、县(区)政府成立相应机构,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为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施工条件,确保汉中至陕川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地方各级政府要妥善安置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同时积极组织宣传,动员沿线群众顾全大局,支持公路建设。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以及强行分包公路建设工程、供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刁难施工单位,阻挡施工,设置障碍拦截工程车辆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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