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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为了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由设区市政府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省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三、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现行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实施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要明确现行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明确修改涉及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四、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除按规定实施评估外,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和水系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
  
  (六)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范围和界线。
  
  (七)城市防灾减灾设施,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布局等内容。
  
  (八)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各城市需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作为报送省政府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二)省政府办公厅将报请省政府请求修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并函复省政府办公厅。其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
  
  (三)省政府同意修改规划后,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报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执行。
  
  (四)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成果上报省政府后,由省政府办公厅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及时对报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有关方面补充完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审查意见。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查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六、依法应当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而城市人民政府未上报省政府提出修改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督促其按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七、杨凌示范区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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