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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工作任务

  (一)规章。

  这次规章的清理范围是省政府、西安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政府规章。通过对现行规章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
规章清理工作主要是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章还有其他问题的,也可以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规范性文件。

  这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是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主要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请抓紧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教函〔2010〕195号)的要求,在这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中,还应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涉及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涉及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开展清理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切实解决规章之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这次集中清理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切实解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与上位法或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问题。同时,要将规章的清理与地方性法规的清理衔接起来,保证规章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在规章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要坚持专家论证,民主清理。各单位要将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对存在的矛盾争议或者难以确定的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座谈论证,听取民意,集中民智。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政府规章的清理由省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具体执行该规章的部门清理,提出清理意见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因机构改革原单位不存在的,由现在具体实施该规章的部门负责清理。西安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由西安市政府按照本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清理。凡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国务院部门规章与省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意见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报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报省政府研究。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各级政府和制定机关负责清理,清理结果由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汇总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其中,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因机构改革原制定单位不存在的,由现在具体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适格的,要明令废止;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者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期满的,要宣布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涉及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各单位要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条对照,逐项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填写《规章清理意见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于2010年10月30日前报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涉及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涉及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要在2010年11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要在2010年10月31日前汇总报省政府法制办。

  西安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结束后,填写《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于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省上成立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编办、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参加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协调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行政机关要通过网络和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清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和协调处理。

  附 件:1. 规章清理意见表

      2. 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3. 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4.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附 件:陕政办发 〔2010〕71号.doc(包含以上四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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