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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注:本文件已于2014年2月28日废止。废止的依据、理由和时间,请查阅《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陕政发〔2014〕12号)。



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拟订的《陕西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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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要求,我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已经进入收尾阶段,规划项目陆续建成投产投运,抓紧做好竣工验收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工作的重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是项目管理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全面评估重建项目、总结建设管理工作的要求,是改进和完善建设过程中不规范环节的有效途径,是确保把党和国家对灾区群众的关心落到实处的需要。为了规范和加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确保恢复重建项目尽早发挥效益,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 3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的通知》(陕政发〔2008〕5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四个重灾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的通知》(陕政发〔2008〕6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卫生系统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首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91号)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文件。
  
  (二)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对项目的备案文件,省、市、县各级发展改革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文件、合同。现行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二、验收范围
  
  宁强、略阳、勉县、陈仓四个重灾县和南郑等36个一般受灾县中使用中央财政重建基金、各级财政资金、对口支援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专项救灾资金等纳入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
  
  三、验收条件
  
  (一)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项目)。
  
  1.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全部拨付相关单位。
  
  3.工程质量合格,档案资料完整并已分类汇总。
  
  4.工程财务资料齐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
  
  5.工程已经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二)投资1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型项目)。
  
  1.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拨付相关单位,工程财务决算已经审核。
  
  3.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竣工图编制完成,档案整理符合有关规定。
  
  4.环保、消防、节能、安全、抗震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已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5.工程已经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三)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以下简称大型项目)。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经审计。
  
  3.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4.环保、消防、节能、安全、抗震、档案等符合国家有关专项验收规定,并已办理相关手续。
  
  5.建设项目新征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6.试运行各项指标正常。
  
  7.编制完成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试运行(试生产)情况的报告;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四、验收程序
  
  (一)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
  
  1.初步验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运行等单位参加。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初步验收时对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初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需总结、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2.专项验收。建设单位按照“三同时”原则完成环保、消防、安全、节能、抗震等建设内容和档案整理工作后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组织专项验收。
  
  3.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建设单位负责对有关问题整改到位后提出申请,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4.固定资产移交。在竣工验收通过后进行。具体时间和接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明确。
  
  (二)小型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可简化为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中型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可简化为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各专项验收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明确各行业验收意见。大型项目按照竣工验收程序进行。
  
  (三)小型项目的固定资产移交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当日进行,中型项目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进行,大型项目在验收通过后15日内进行。
  
  五、验收组织
  
  (一)组织验收。
  
  1.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验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市、县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实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级企业集团组织实施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
  
  2.竣工验收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验收单位领导担任,成员由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国土资源、消防、质监、抗震、档案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参加。
  
  3.对小型项目原则上按类别或区域“打捆”组织验收,中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报上级部门同意后可“打捆”组织验收。
  
  (二)验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听取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情况介绍。
  
  2.听取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3.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消防、安全、节能、抗震、档案等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4.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5.研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总结建设经验。
  
  6.起草、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验收结论。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验收会议的主要成果。竣工验收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概况。包括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开工日期,项目完成情况,投入试生产日期等。
  
  2.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评定意见。根据有关质量监督单位实测实查的情况及结论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的情况,分别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作出评定结论。
  
  3.环保、安全、消防、节能、抗震、档案等验收结论。
  
  4.试生产或使用考核结论。根据试生产或使用的考核资料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情况,对项目能否按照批准的生产规模正常使用作出结论。
  
  5.竣工决算。根据竣工审计结论和现场验收情况,对批准的投资、实际完成投资进行分析对比,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核销投资、在建工程投资作出审核结论。
  
  6.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要对验收后继续完成或完善的工程及其他有关情况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7.总结论意见。对是否同意验收、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以及正式移交时间作出结论。
  
  8.竣工验收委员会签字。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六、其他
  
  (一)对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内未备案的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其竣工验收按陕政办发〔2009〕1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全部完成并竣工验收后自行废止。
  
  (四)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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