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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西铁路西安至合肥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建设(陕西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渭南、商洛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宁西铁路西安至合肥段增建第二线(陕西段)工程是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中贯通我国西北、华东、中南三个经济带路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陕西省与铁道部合作建设的重要项目,建成后将成为沟通华东、中南地区的客货运大通道。该项目的建设对于扩大内需,促进陕北煤炭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宁西铁路西安至合肥段增建第二线(陕西段)由西安市临潼区新丰镇引出,行经渭南市临渭区、西安市蓝田县、商洛市商州区及丹凤县、商南县进入河南省境内,线路在我省境内长253公里,建设工期三年半。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宁西铁路西安至合肥段增建第二线(陕西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西安、渭南、商洛三市政府密切配合,沿线各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
  
  二、征地拆迁补偿有关标准
  
  工程建设征地数量、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依据,建构筑物拆迁数量、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为依据,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和拆迁数量、质量据实结算。征迁补偿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拨付沿线国土资源部门,由沿线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兑付至被征迁单位、村组及个人。征迁标准具体如下: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9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3580元/亩,安置补助费15620元/亩。城市及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内在建重点建设项目标准执行。
  
  (二)铁路回收土地综合补偿:600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铁路部门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始征地资料。
  
  (三)青苗补偿费:1100元/亩。
  
  (四)砍移树木补偿费:
  
  1.砍移成片果树补偿费为6000—18000元/亩。
  
  2.砍移园地、林地、苗圃之外的其他土地上的零星树木,按2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五)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拆迁补偿费:
  
  1.房屋(含窑洞)拆迁按以下综合价补偿:砖混房450—600元/平方米,砖木房350—450元/平方米,土木房250—350元/平方米。另按每户每月500元标准计付6个月搬迁及过渡费,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的按5000元/户标准进行奖励。
  
  2.其他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各方根据建、构筑物结构、质量、年限等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协商确定。
  
  3.因铁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4.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铁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铁路施工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该项目建设工期内)综合单价为:147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土地复垦费等)。
  
  2.铁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水浇地1500元/亩,旱地1200元/亩,涉及青苗、树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的,按永久用地有关标准执行。
  
  铁路施工临时用地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5000元/亩标准交纳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土地复垦方案落实费用并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土地破坏程度按规定标准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七)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具体标准为:水浇地10元/平方米、旱地8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1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八)林地有关补偿标准:铁路建设征收林地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征收退耕还林地补偿标准按永久征收耕地的90%补偿(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砍移林地林木补偿(含5%林木管理费)为:乔木林、苗木4000元/亩,疏林、灌木林2600元/亩,未成林1600元/亩。
  
  铁路施工临时占用林地(含退耕还林地)、草地年补偿标准为400元/亩。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发〔2003〕19号)规定标准执行。
  
  (九)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特殊路段用地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各方确定。
  
  三、优惠政策
  
  (一)凡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应依法征收;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二)免收建设单位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暂住人口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铁路建设单位与省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协议,组织实施。
  
  (三)施工单位在兼顾当地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可就近采石、采沙,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沿线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项目沿线河道沙石的采矿权不得拍卖,已经拍卖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杜绝对沙石料等地材的垄断行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四)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造成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给予适当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工程施工或阻拦施工车辆通行。

  四、建设环境保障
  
  为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施工条件,确保宁西铁路西安至合肥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建设(陕西段)顺利进行,由陕西省铁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环境的协调工作。沿线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为铁路建设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保证铁路建设如期完工。
  
  地方各级政府要妥善安置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同时积极组织宣传,动员沿线群众顾全大局,支持铁路建设。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强行分包铁路建设工程,强行供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刁难施工单位,阻挡施工,设置障碍拦截工程车辆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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