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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制订的市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林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制订的《市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市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省林业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一、为了建立和完善市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加强防沙治沙工作,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和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委制订的《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既考虑自然条件的影响,又考虑经济社会因素的制约;既考察沙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又考察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情况;既综合考核阶段性工作绩效,又督促检查平时工作。
  
  三、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主要为榆林、延安、渭南三市政府,省林业厅可根据每个考核期沙化土地动态变化情况做适当调整。
  
  四、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省林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开展工作,对各有关市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综合考核。
  
  五、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与实施全省防沙治沙规划相结合,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分为中期督促检查和期末综合考核。中期督促检查和期末综合考核之前,由有关市级政府组织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检查年度的3月初报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六、中期督促检查在每个考核期的第三年进行,重点检查有关市级政府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在检查年度的上半年开展中期督促检查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现场调查等形式,检查有关市级政府前两年防沙治沙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工作组及时向有关市级政府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七、期末综合考核在每个考核期结束的次年进行,对五年来有关市级政府防沙治沙工作绩效和尽责情况开展全面检查,进行综合考核。根据防沙治沙工作的实际,综合考核内容包括防治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三个部分,在此基础上再细化考核内容并进行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工作突出、工作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认定为工作突出,60—89分的认定为工作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认定为不合格。
  
  考核工作组在考核年度的上半年开展综合考核工作。对防治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以有关部门每年开展的造林、种草、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任务完成情况的核查结果作为参照依据,分别由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标准、规程进行抽查统计,汇总后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对防治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由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现场调查等形式,按照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
  
  八、考核结果由省林业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林业厅向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市级政府进行通报。
  
  对认真履行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且考核结果为工作突出的市级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九、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省级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市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严格考核纪律,规范操作程序,强化监督机制,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对在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十一、有关市级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防沙治沙工作的考核。


  附件:市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市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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