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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文物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文物资源调查,指导和协调全省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三)负责全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全省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全省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审核、申报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审批或申报全省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

  (五)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工作。

  (六)负责全省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报批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文物流通,负责文物复制品管理、流散文物征集、文物鉴定工作。

  (七)管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八)统筹规划全省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养;组织指导文物、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九)管理、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受国家文物局委托,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

  (十)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社团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物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物、博物馆业务统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文物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管理制度;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承办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科研工作。

  (三)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拟订全省文物保护规划;指导、监督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文化遗产相关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监督文物保护工程;申报管理考古发掘项目,组织、指导建设工程中的考古工作;承担文物保护相关审核、审批工作。

  (四)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指导全省博物馆工作,承担全省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审核申报设立博物馆工作;负责全省博物馆藏品管理、馆际交流协作及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负责审核设立文物商店及销售文物工作;审核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文物复制品生产资质证;负责文物流通管理工作;承担文物相关产业发展有关工作。

  (五)督察与安全保卫处。

  拟订全省文物系统安全保卫工作规则、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规定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文物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工作;组织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对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六)外事处。

  指导管理全省文物外事工作;承担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文物出入境展览的管理工作;负责文物景点涉外及港澳台的拍摄项目的审核;负责文物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选派及相关手续办理。

  (七)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干部培训和人才开发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4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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