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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旅游示范县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域旅游是旅游产业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县域旅游产业发展对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实现建设西部强省宏伟目标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陕政发〔2009〕48号),完善旅游产业发展机制,全面提升陕西旅游产业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省旅游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省政府决定开展建设旅游示范县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思路和目的

  开展建设旅游示范县试点工作的思路和目的是:围绕提升旅游产业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选择旅游资源品位高、规模大的区域,进行县级行政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旅游产业发展机制,努力建设一批旅游业总收入占本县(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0%以上、人均旅游收入达到1万元、城镇就业人口中旅游从业人数达到30%以上,景区特色突出,接待设施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运营机制和管理体制完善的旅游示范县,充分发挥旅游示范县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县域旅游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二、试点范围

  选择西安市临潼区、凤县、华阴市、黄陵县、留坝县、岚皋县、商南县等7个县(市、区)作为建设旅游示范县试点县(市、区)。

  三、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按照《旅游示范县建设考核标准》,通过县级行政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旅游产业发展机制,聚集旅游产业发展要素,优化旅游产业发展环境,形成旅游产业发展合力,实现旅游产业跨越式发展。旅游示范县必须具备《旅游示范县建设考核标准》(见附件)有关要求。

  四、工作步骤与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从2009年开始,用2年左右时间使试点县基本达到旅游示范县标准。到2012年底,各试点县全部达到旅游示范县标准,由省政府统一授牌。

  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旅游示范县试点工作。省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推进试点工作,并负责达标验收和试点总结工作。各设区市和试点县具体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省旅游局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指导、督促和帮助各试点县全面做好各项试点工作,要经常深入试点县,检查和总结试点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旅游示范县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省旅游局和有关部门要将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旅游示范县建设考核标准
                                

                                二○○九年八月六日
  
  附件:旅游示范县建设考核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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