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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陕西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全省各地、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职责;拟订全省统计政策、规划以及全省统计调查计划;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完成全省投入产出调查任务;核算全省及各地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省各地、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省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按照规定的权限与责任,管理省属调查队系统的人员和统计事业费;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各地统计部门由省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建立健全并管理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推广计算机及传输技术在全省统计工作中的运用。

  (十一)开展统计研究工作和统计科学的交流,承担国家安排的统计科学国际交流合作项目。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和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承担局外事工作。

  (二)法规与统计设计处。

  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研究统计改革和建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各类统计制度;拟订全省统计标准;组织全省统计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草拟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审查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全省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监测预警全省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和提供全省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负责各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数据审核。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全国统一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全省生产总值核算和全省各地生产总值评估工作;承担投入产出、资金流量、资产负债核算工作;负责全省财政、金融统计资料的收集及提供工作,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指导、协调各专业和各地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五)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交通运输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及各地、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和旅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和群众安全感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就业、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城市社会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城市基本情况调查、科学发展、技术进步、社会发展和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开展妇女儿童统计监测和可持续发展统计监测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建立社会事业发展综合评价制度;综合整理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出版、档案、环保、民政、司法等部门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承担全省农业普查业务工作任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开展退耕还林状况、农村经济、果业和规模以上畜牧业等特色农业及新农村建设等社会发展专项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省属基层社会经济调查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交流、任免等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编制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直属单位培训教育工作。

  (十三)财务处。

  统一管理全省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统计事业费和国家拨款的基本建设工作;负责管理中央各项统计专项经费、信息工程建设经费;负责局机关及省属各基层社会经济调查队地方经费的筹集与管理;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承担全省统计系统中央事业费的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统计师、总经济师各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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