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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安至平凉铁路陕西段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西安至平凉铁路(以下简称西平铁路)是国家“十一五”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的建设对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速彬长矿区开发,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西平铁路东连西安枢纽,西接宝中铁路,行经咸阳市兴平、礼泉、乾县、永寿、彬县、长武六县(市),在我省域内长161公里。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西平铁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咸阳市及沿线各县(市)政府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

  二、征地拆迁有关标准

  工程建设征地数量、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依据,建构筑物拆迁数量、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为依据,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和拆迁数量、质量据实结算。征迁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兑付至被征迁单位、村组及个人。征迁标准具体如下: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259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1300元/亩,安置补助费14600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1100元/亩。

  (三)砍移树木补偿费:

  1.砍移成片果树补偿费为6000—13000元/亩。

  2.砍移园地、林地、苗圃之外的其他土地上的零星树木,按2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四)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费:

  1.房屋(含窑洞)拆迁按300—450元/平方米综合标准补偿,每户另按500元/月增补6个月的过渡费,在规定期限内拆迁的按5000元/户标准进行奖励。考虑到铁路沿线六县(市)均属地震灾区,对被拆迁群众另按2000元/户增补拆迁安置补助费。

  2.其他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各方根据建构筑物结构、质量、年限等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协商确定。

  3.因铁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4.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铁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铁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水浇地1500元/亩,旱地1200元/亩,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综合价为10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涉及青苗、树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的,按永久用地有关标准执行。

  铁路临时用地期限原则上为两年,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5000元/亩标准交纳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土地复垦方案落实费用并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土地破坏程度按规定标准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六)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具体标准为:旱地8元/平方米、水浇地10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1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七)关于林地有关标准:铁路建设占用林地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管理费)。

  砍移林地林木补偿费(含林木5%管理费)为:乔木林、苗木4000元/亩,疏林、灌木林2600元/亩,未成林1600元/亩。

  铁路施工临时占用林地、草地年补偿标准为400元/亩。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印发的《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发〔2003〕19号)规定标准执行。

  (八)特殊路段的用地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各方确定。

   三、优惠政策

  (一)凡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应依法征收;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二)免收建设单位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暂住人口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铁路建设单位与省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协议,组织实施。

  (三)施工单位在兼顾当地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可就近采石、采砂,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沿线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四)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造成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给予适当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工程施工或阻拦施工车辆通行。

  四、建设环境保障

  为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施工条件,确保西平铁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由陕西省铁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环境的协调工作。沿线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政府主要领导负责,为铁路建设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保证铁路建设如期完工。

  地方各级政府要妥善安置好灾区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同时积极组织宣传,动员沿线群众顾全大局,支持铁路建设。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以及强行分包铁路建设工程、供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刁难施工单位、设置障碍拦截工程车辆、阻挡施工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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