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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

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3-01-07 00:00

  少数民族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民族问题始终是关系国家政治稳定、社会进步、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西部强省、构建和谐陕西的必然要求。 

  我省是一个少数民族散杂居省份,共有54个少数民族,常住人口19万,以回族为主,分布在全省各地,其中城镇人口占80%。城镇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西安、安康、宝鸡、汉中等大中城市。农村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镇安县茅坪回族镇、西口回族镇、宁陕县江口回族镇以及其他201个民族村。另外还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20多万。 

  “十一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日益巩固,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显著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各类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当前,我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仍然相对滞后,少数民族群众对进一步改善民生、更多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要求十分迫切。农村少数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薄弱,产业结构单一,农民增收困难,与周边地区及全省发展水平仍有差距。城市少数民族聚居区升级改造工作滞后,交通拥挤,基础设施落后,卫生环境差,公共服务设施缺失;就业率低,相当一部分群众以经营传统饮食摊点和手工作坊为生,规模小、档次低,收入不稳定,贫困面大;少数民族外来人口不断增多,管理难度增大。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十二五”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上台阶、上水平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加快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加快我省少数民族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8号)和《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和全省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以城市民族工作为重点,以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为切入点,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按照“特事特办、优先安排”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努力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与全省同步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得到实质性改善,自我发展能力增强,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不断发展,贫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加快发展,少数民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进一步提升;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民族法制健全,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民族关系更加和谐。到2015年末,力争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接近或赶上全省平均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推动民族聚居地方加快发展,不断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强民族聚居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优先安排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电力通信、乡村道路、广播电视、贸易集市、民房改造等中小型公益性项目。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保护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建筑风格和整体风貌,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环境,支持特色产业发展,推动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帮助搞好民族镇、民族村生态环境建设。 

  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扶贫开发力度。重点支持民族镇、村实施整村推进、以工代赈、产业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工程。继续开展“两联一包”扶贫工作,优先解决特困少数民族贫困问题。对生产条件恶劣、存在安全隐患、建设成本高的部分少数民族山村实施异地搬迁安置。加大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劳动力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力度,加强就业服务,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十二五”期间,省财政要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解决民族镇特困救助和就业培训问题。 

  支持民族镇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经济。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资源和市场优势的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培育民族聚居地方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并在用地、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努力建设一批有特色、见效快的发展项目,以促进民族聚居地方发展。开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旅游资源,将有条件的旅游景点列入全省旅游线路进行开发,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将民族镇纳入全省重点乡镇建设规划,加快小城镇建设。 

  积极探索城市少数民族聚居区改造新模式。把城市少数民族聚居区旧城改造纳入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并作为重点,重大项目要列入全省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搞好城市建设规划和旧城改造,在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在旧城改造中,有条件的地方要实施先建后迁,涉及少数民族贫困群众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要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保留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最大限度地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十二五”末,争取完成西安市莲湖区、安康市汉滨区少数民族聚居区改造,使其成为集民族文化、旅游、餐饮、产业为一体的新城区。 

  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发展,培育和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求的特色产业,继续执行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财政和金融等优惠政策。实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传统生产工艺和技术保护工程。依托“关中—天水经济区”建设,整合全省清真食品资源,建设西部清真食品产业园区,积极促进以清真食品产业为龙头的城市民族经济发展,着力培育和发展清真食品市场,推动清真食品产业做大做强,提升我省清真食品产业的竞争力。 

  (二)大力发展教育、科技、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不断提高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巩固深化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普及义务教育成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快民族聚居地方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支持改扩建、新建一批高中学校;大力加强民族聚居地方学前教育,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优先将民族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项目支持范围;大力发展民族聚居地方职业教育,加大对民族聚居地方中等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办好高校民族预科班;积极发展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提高少数民族整体素质。 

  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加快民族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消除民族学校现存危房,力争使民族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和体育活动设施等达到省一级标准。加大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力度,提高现代信息技术设备利用率。办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民族学校,确保民族教育与当地普通教育同步优先发展。 

  制定和完善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建立吸引优秀人才到民族学校、少数民族聚居的农村学校任教的机制,保证民族学校有充足的优秀教师。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教师的教育与培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监督、农村急救、精神疾病防治、食品安全监测等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民族聚居区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控体系,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 

  加强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发公益岗位,完善就业援助制度,着力解决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民族聚居地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问题。加快发展民族聚居地方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慈善事业,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大力推进民族聚居地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着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不断满足我省少数民族精神文化需求。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按照《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要求,落实我省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着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建立健全我省民族聚居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综合文体中心和城市社区文化中心(室)为重点,全面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开展形式多样的流动文化服务,积极建设流动文化服务网络。加快推进公共文化信息覆盖步伐。针对我省少数民族群众文化生活需求的特点,努力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适用的文化信息服务。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力争实现“户户通”。加强民族文化网站建设,提高网站服务少数民族受众水平,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深入实施文化精品工程。继续抓好“五个一工程”、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广播影视精品工程、文学艺术创作工程、文艺精品图书出版工程、美术精品创作工程、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工程中少数民族题材的策划与创作生产。加强内外交流,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实施一批民族文化产业项目,扩大地区间、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带动一批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艺演出、广播影视、文物旅游、民俗文化等优势产业。大力繁荣少数民族文艺舞台。设立民族文化发展专项基金,实施农村舞台艺术繁荣工程,举办全省少数民族声乐比赛、民族舞蹈大赛、民歌大赛等文化艺术活动和评奖活动,鼓励专业文艺表演团体深入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演出,通过示范性、导向性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丰富和活跃少数民族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弘扬。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濒危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加强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保管、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氛围。 

  协调发展少数民族体育事业。支持民族聚居地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建设。继续办好全省性少数民族重大文化体育活动。依托少数民族重大节庆活动和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四)不断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积极营造各民族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推动民族理论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宣传教育进机关、进村镇、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部队。继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和少数民族重要节日慰问活动。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和网络等新兴媒体开展宣传教育,建设网上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舆论阵地。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民族团结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继续推进和加强全国、全省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的发展和管理,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作用。建立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连队。加强对民族关系状况的分析研判,建立和完善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发挥好外来少数民族群众权益保障服务中心作用。 

  (五)加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人才和智力支持。继续贯彻和实施《陕西省2009-2013年党政机关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健全和完善少数民族人才培养、选拔和使用机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县(区)、乡(镇)等基层组织按要求配齐少数民族干部,努力形成一支素质较高、业务精通、结构合理的党政机关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全省少数民族干部轮训计划。继续做好选派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经济发达省份和基层挂职锻炼。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省内高校对少数民族干部进行各类培训,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大型企业进修学习。

  (六)加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研究,大力推动民族工作法制化建设。组织开展民族政策落实情况研究,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开展、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研究。积极配合国家民委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修订工作,做好《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相关修订工作,加强对《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全面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提高民族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加强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六五”规划,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干部群众的民族基本知识、民族理论政策以及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少数民族法律法规意识。加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七)努力构建民族事务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民族事务服务体系,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在饮食、宗教生活、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求。提高对少数民族群众在特定需求、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水平。加强少数民族法律服务队伍和服务网点建设。以特色服务、帮扶互助、宣传教育、促进交流为重点,加强社区、企业民族工作。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政府的联动机制,积极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切实做好以新疆、西藏等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重点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建立“省级少数民族综合培训及展示基地”等多功能、综合性少数民族公共服务场所,对外展示我省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工作的伟大成就和我省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政策法规学习培训和再就业技能培训等服务,不断提高对少数民族群众的综合服务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 形成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通力协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委员单位和兼职委员在实施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省、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把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工作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规范的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关系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发展的重大决策,事前应听取民族工作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站在全面建设西部强省的高度来看待和认识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不断加大对民族工作的投入,在经费、资源、人力上给予充分保障,制定和完善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和投资政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投资为主的扶持体系。省级相关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充分体现优先和照顾的原则,在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项目和扶贫开发等各个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予以倾斜。各级财政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的支持,逐步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参与少数民族事业建设。加大宣传,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建设高素质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关心、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加强对民族工作干部的培养、培训,全面提高民族工作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按照民族工作需要,设置和加强民族工作机构,配备干部,以保证民族工作在基层有机构管理,有干部负责。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民族工作联络员制度。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状况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指导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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