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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省政府政策文件库>省政府部门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018/2021-00013
主 题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 布 机 构
省生态环境厅
成 文 日 期
2021-04-22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陕环发〔2021〕19号
名 称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辐射类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辐射类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陕环发〔2021〕19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设区市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行政审批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经厅务会研究决定:现将销售Ⅱ类、Ⅲ类放射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转让审批及备案;甲级、乙级(医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进(出)口备案;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转移(异地使用)备案;乙级(医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移(异地使用)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委托你们,请严格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其中,外省来陕作业的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转移(异地使用)单位,在办理转移(异地使用)备案时,审批机关须开具《放射源异地备案在线监控系统领取单》(附件),由使用单位在陕西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领取在线监控设备,备案活动结束交回设备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以上委托事项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放射源异地备案在线监控系统领取单》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12-16〔2021〕4号)


附件

放射源异地备案在线监控系统领取单

领用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案号


备案时间


备案地点


领取数量


备注


核素名称


放射源类别


便携式移动检测仪编号


移动源失踪跟踪定位仪编号


射频标签编号


发放

审批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陕西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盖章)

年   月   日

年回收

审批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陕西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此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省辐射站和企业各1份。

2.此表仅对来我省异地备案的Ⅲ类以上放射源的单位使用。

      3.领取设备地址及联系电话: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16号陕西环保大厦6楼。  联系电话:029-85429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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