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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697G/2021-00001
主 题 分 类
林业
发 布 机 构
省林业局
成 文 日 期
2021-01-06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陕林策发〔2021〕4号
名 称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林策发〔2021〕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秦岭国家植物园,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新时代林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实现我省林业科技项目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管理,推进林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现将《陕西省林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林业局

                               202116


陕西省林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新时代林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实现我省林业科技项目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管理,推进林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林业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科技项目是指列入省林业局重点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具体由局法规科技处承担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林业科技项目实行公开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采取目标控制、过程监督、预算控制、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  林业科技项目重点围绕全省生态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以现实需求为导向,重点实施林业科技攻关、科技示范推广、林业科技平台建设三大工程,组织开展基础性、实用性、关键技术研究等科研工作。

第五条林业科技项目以支撑生态建设、引领产业升级、服务社会民生为重点,大力支持自主创新,着力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坚持研究开发与示范转化相结合,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强化绩效考核和成果应用。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林业科技项目支持范围包括:

(一)生态空间治理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二)实用技术研究集成示范推广。

(三)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等研究与开发。

(四)重大政策、战略及理论研究。

(五)林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七条  林业科技项目每年度申报一次,省林业局制定并发布《陕西省林业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及申报时间、方式、资金计划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认真组织编报,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省林业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省林业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全省林业科技发展工作重点,确定年度林业科技支持项目,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林业科技项目,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并发布《陕西省林业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二)确定年度林业科技支持项目;

(三)依据项目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科研信用评价和管理制度,在项目申报、评审、执行、验收、绩效评价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评审咨询专家等的科研信用进行全程监管和记录;

(五)负责项目成果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加强管理,推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应用。

第十二条 林业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具备一定技术力量、科研能力及相关研究基础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事业、企业法人单位。使用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林业预算单位,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按照《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当事先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并由其承担主体任务。

第十三条   林业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及陕西省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组织开展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自查,编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等;

(三)向省林业局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调整或变更申请,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四)接受省林业局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四条  林业科技项目负责人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称等均符合要求,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项目协调、管理、实施、总结等工作。

(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负责;

(三) 项目实施期满进行结题验收时,填写验收申请书,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省林业局;

(四) 严格执行项目计划,确保研究目标实现,并接受省林业局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依法需要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林业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计划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工作协同配合,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林业科技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每年12月底前书面向省林业局上报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因特殊情况涉及研究目标调整、研究内容更改、试验示范地点和项目负责人变更,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省林业局,并提出相关调整方案及延期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申请报告。省林业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未按规定执行或存在虚假不实项目等情况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省林业局根据项目支持意见,结合相关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下达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资金使用方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结束后及时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省林业局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并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的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应当在实施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林业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执行。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由省林业局组织专家,以项目计划为主要依据,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产业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经费决算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现场考察、会议答辩、材料评定、函审等方式实施。专家组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等环节,按照通过验收、准予结题或者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1)挤占、截留、滞留、挪用资金的;

2)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0%的;

3)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的;

5)超期1年以上或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等与项目研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重点评价项目成果、经济社会效益、重大影响、典型案例等。绩效评价结果是省林业局实施后续科技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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