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省属各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陕西省司法鉴定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陕西省司法鉴定执业年度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陕西省司法厅
2016年12月7日
陕西省司法鉴定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的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情况按年度进行定期检查并作出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年度考核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司法厅负责统一组织对司法鉴定执业的年度考核工作。省司法鉴定协会、各市司法局配合省司法厅实施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
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实施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内容:
(一)执业资质情况,包括执业场所建设、变更登记、仪器设备配置更新、业务项目、鉴定人配备、开展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等情况;
(二)依法执业情况,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遵循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受到投诉和奖惩等情况;
(三)内部管理情况,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和流程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四)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司法鉴定人状况、党建工作、政策理论和法律学习、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等情况;
(五)其他情况,包括接受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参加相关专项活动、落实工作部署要求情况;履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会员义务、司法鉴定援助和开展公益服务情况;其他需要纳入考核的事项。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内容:
(一)执业资质情况,包括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工作经历、专业技能和变更登记等基本情况;
(二)执业表现情况,包括办理案件数量和质量、履行出庭作证和鉴定援助义务、开展公益活动情况;办理重大鉴定事项、依法规范执业、廉洁诚信服务、受到投诉和奖惩等情况;
(三)教育培训情况,包括参加政治思想、政策理论、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继续教育、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情况;
(四)其他情况,包括接受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履行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义务、参加行业活动情况;其他需要纳入考核的事项。
第八条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省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另行制定。
第九条 接受年度考核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考核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对当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所属的市司法局和省司法厅。
接受年度考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考核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对当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备查。
第十条 考核应当采取核查资料、现场测评、评查案卷、分项计分等方式方法进行。
年度考核评查案卷不得少于总案卷的3%至5%,当年度办理案件数的5%少于10件的,评查所有案卷。
第十一条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采用分项计分的方法作出综合评价,对照具体考核项目和标准,符合项计分,否则不计分。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总计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总计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含60分),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总计分低于60分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
(一)提交年度考核材料或者接受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司法鉴定管理部门重大活动或者工作安排部署的;
(三)因过错被多次投诉且不配合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造成缠诉闹访或者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
(四)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罚以上的;
(五)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六)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当确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
(一)提交年度考核材料或者接受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因过错被多次投诉且不配合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造成缠诉闹访或者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司法鉴定管理部门重大活动或者工作安排部署的;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当予以确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情形。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年度考核,应当对照本办法和年度考核的具体项目、评分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考核申报表、业务统计报表;年度收费情况;
(二)年度执业情况总结报告、财务资产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三)通过能力验证、认证认可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资质的证明(复印件);
(四)本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复印件);执业场所、仪器设备清单和运行情况;
(五)年度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情况;
(六)年度内获得表彰奖励的证明(复印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情况说明;
(七)开展教育培训情况,包括参加政治思想、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继续教育、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情况;
(八)规范化建设情况,包括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和运行情况;党建工作、宣传报道等情况;
(九)其他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履行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义务、缴纳会费,司法鉴定援助和开展公益服务等情况。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接受年度考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考核申报表;
(二)年度执业情况总结报告;
(三)参加有关教育培训,通过相关能力评价的证明(复印件);
(四)年度内获得表彰奖励的证明(复印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情况说明;
(五)履行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义务、司法鉴定援助、出庭作证等义务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收到司法鉴定机构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即时登记,发现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及时补正或者做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查验原件后由相关单位在复印件上盖章注明查验情况。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材料和执业情况的审查、评价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的评定建议,经本人阅签意见后,将考核评定建议报送市司法局、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市司法局分别负责对省属和市属司法鉴定机构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及其司法鉴定人的考核评定建议的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省司法厅收到市司法局和司法鉴定机构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及初审评定意见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评定考核等次。
省司法厅在年度考核时,应当征询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省司法厅在审查中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材料、初审评定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停业整改期限未满的,暂缓年度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整改期满后,再视查处、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考核材料的,主管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其限期接受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接受年度考核的,按照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司法厅完成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材料审查和等次评定后,应当在省司法厅网站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内收到有关投诉、举报的,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年度考核材料和初审评定意见的报送工作。省司法厅收到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和汇总,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在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省司法厅本年度编制名册和公告的依据。
对在省司法厅备案的全省检察、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由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等参照本办法自行安排,将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省司法厅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次年度暂缓编入名册和公告,或者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分别记入其执业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司法鉴定执业年度考核项目
和评分标准(试行)
考核项目 | 评分标准 | 考评形式 | 计分 | |
一、机构资质情况(14分) | (一)执业资质及场所情况(2分) | 许可证等资质齐备,有独立整洁的接待室、检查室、鉴定室、档案室等功能区划分,收费和制度等上墙公示的,计2分。 | 现场测评 核查资料 | |
(二)仪器设备及运行情况(2分)
| 按照鉴定类别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且性能满足鉴定需要的,计2分;未配全的,不计分。 | 现场测评 核查资料 | ||
(三)鉴定人配备情况(3分) | 每项鉴定业务均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的,计3分;有1项鉴定业务未达到3名司法鉴定人的,不计分。 | 核查资料 | ||
(四)认证认可情况(4分) | 机构通过认证认可并按要求参加通过监督和复评的,计4分;未通过认证认可的,不计分。 | 核查资料 | ||
(五)能力验证情况(3分)
| 所从事鉴定业务有按要求参加并通过能力验证的,计3分;未按要求参加或未通过能力验证的,不计分。
| 核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