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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10000687995250R/2009-00001
主 题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 布 机 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 文 日 期
2009-06-18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陕人社发〔2009〕98号
名 称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陕人社发〔2009〕98号 )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为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参保条件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上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若本人自愿,可继续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1993年1月1日前离开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1993 年1月1日后离开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补缴从1993年1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止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后,其1993年1月1日前按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

四、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