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出租车司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出租车司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司化经营的企业要按规定为出租车司机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手续,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实行承包经营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出租车司机,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就业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照陕劳社发〔2008〕69号文件参加工伤保险。按以下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申请参保。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出租车司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从业资格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参保缴费申请。参加工伤保险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委托缴费。出租车司机与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建立委托关系后,由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为其代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三、实行承包经营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出租车司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能重复参保,也不能重复享受待遇。
四、出租车司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推进社会保险全覆盖工作力度,提高经办服务水平,积极做好出租车司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引导出租车行业实行公司化经营,督促用人单位与出租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认真落实用人单位、出租车司机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