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行为,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陕西省食品生产检查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食品生产检查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40-84〔2019〕16号)
陕西省食品生产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检查员管理,促进全省食品生产检查员队伍建设,明确检查工作职责,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检查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食品生产检查员的推荐、培训、考核、聘用、使用和监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检查员,是指具备一定资历,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陕西省食品生产检查员聘书,从事食品生产体系检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食品生产许可检查等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省、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生产检查员的推荐、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生产检查员培训、考试、聘用、发证、换证、选派、考核、使用和管理工作,加强检查员队伍管理使用信息化建设,负责全省食品生产检查员库的建立、管理和考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食品生产检查员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生产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检查工作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 检查组长职责:
(一)根据计划和任务安排,全面负责检查工作,确保检查任务依法进行,按期完成;
(二)编制现场检查计划,对检查组成员进行工作分工,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三)主持召开检查任务首、末次会议,安排总结检查任务,提出相关工作和纪律要求;
(四)组织并督促指导检查员按照检查任务性质、项目、内容、指标、依据和方法完成检查任务,有必要时组织开展抽检、问询笔录等相关工作,确保检查工作依法、真实、完整;
(五)代表检查组与辖区监管观察员、企业法人代表沟通检查结果,妥善处理检查工作中的突发情况和意见分歧;
(六)督促指导检查员完成检查资料,完善检查相关证据材料,确保检查表格、资料内容的准确、完整、规范;
(七)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负责各项指标进行总体评判,确定检查结论,编制检查报告,保证检查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
(八)负责检查组成员的管理,协调处置与检查任务相关的各项保障工作;
(九)完成与检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如督导企业整改、立案查处及整改项目的验证等)。
第七条 检查员职责:
(一)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检查工作,并对分工检查条款的检查质量负责;
(二)向组长汇报现场检查情况,提交有关的检查记录、佐证材料;
(三)负责分工条款不合格项的起草,参与检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四)对检查现场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组长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选拔聘用
第八条 食品生产检查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按照“个人自愿、单位推荐、省级考核、合理分布、择优聘用、健全后备”的方式进行。检查员以行政执法人员为主,适当聘用企事业单位食品生产法律、工程类等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检测专家。
第九条 检查员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廉洁勤政,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二)从事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3年以上,熟悉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工艺、管理体系、检验检测,具备检查任务所需的执法监管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大专(含)以上食品或食品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四)具有较好的文字组织、语言表达、协调沟通、信息系统操作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十条 食品生产检查员由个人自愿报名,填写《陕西省食品生产检查员申报表》,经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核后组织开展检查员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培训,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包括笔试、答辩和现场模拟考核,对考核成绩合格人员颁发《陕西省食品生产检查员聘书》,聘期3年。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考核合格人员纳入检查员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检查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对任期届满的检查员,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考核续聘。
检查员聘任期满未提交继续聘任申请,或3年内累计3次不能参加检查的不予续聘。
第十四条 检查员每年度应参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集中或网络业务培训;培训完成并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填写年度培训合格说明。
第十五条 检查组长应从事食品生产安全质量监管工作5年以上,热爱检查工作,具备检查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检查组长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聘用人员的职称、学历、工作经历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确定,并颁发检查组长聘书,聘期3年。
第四章 选派使用
第十六条 检查员选派根据食品生产企业许可类别、规模、风险等级和检查类型确定。
第十七条 检查员的使用由各级监管部门根据检查工作任务和职责权,由系统随机抽取,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明确检查人员、任务、时间和相关保障要求。对因故不能参加的检查员,由系统重新抽取生成。
第五章 考评管理
第十八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检查员年度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具体的考核内容、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全省检查员做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并计入管理系统。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任资格。未参加检查工作的检查员不参与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任期考核在检查员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考核合格者继续颁发聘书,不合格者取消继续聘任资格。
第二十条 建立检查员年度书面述职制度。检查员每年12月底前向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年度工作述职报告。检查组长每年12月底前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检查员工作评价制度。检查工作结束后,组长和检查员对检查工作相互评价。
第二十二条 每年按程序增补符合条件的检查人员,列入检查员库。
第二十三条 检查期间产生的有关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由任务派遣机构承担。
第六章 奖惩纪律
第二十四条 检查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受任何上级及外界的干扰,确保检查工作质量,客观、公正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并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检查员与检查活动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与被检查企业有利益或冲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性判断的行为情形,必须事前予以声明,予以回避。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监督检查相关情况及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国家法规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检查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廉洁纪律要求,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准利用检查工作之便,从事或变相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检查员在检查中存在作弊、受贿、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予以解聘,且五年内不得申请;发现重大问题未如实记录和及时报告,造成一定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分,或者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对全省检查员履职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对于工作表现优秀检查员予以表彰,各级对优秀检查员在年度考核、晋职提升等方面应当优先考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