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分局:
根据《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大熊猫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规范大熊猫国家公园(秦岭)原生态产品认定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大熊猫国家公园(秦岭)原生态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1.大熊猫国家公园(秦岭)原生态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2.大熊猫国家公园(秦岭)原生态产品产地认定示意图
大熊猫国家公园陕西省管理局
2021年4月27日
附件1
大熊猫国家公园(秦岭)原生态产品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熊猫国家公园(秦岭)原生态产品(以下简称原生态产品)管理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产业绿色发展,根据《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大熊猫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原生态产品的申请、受理、评估、认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原生态产品,是指产地、生产过程在大熊猫国家公园秦岭片区涉及的县(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并且在《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适用区域范围内,产品质量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且已获得“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之一的良好生态型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原生态产品标识,是指加施或印制于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标识基本图案为:
第五条 原生态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作用,实行产品认定的工作模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大熊猫国家公园陕西省管理局负责原生态产品发展规划、政策制定、标准制(修)订及相关规范制定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原生态产品评定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原生态产品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
(三)组织原生态产品证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分局(管理处)负责本辖区原生态产品受理、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原生态产品保护协调联动机制,会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原生态产品认定管理工作。
第八条承担原生态产品产地和产品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熟悉原生态产品标准规范,并能保证其认定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三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九条原生态产品产地、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原生态产品产地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四)产品获得“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之一。
第十条原生态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良好生态型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标准要求;
(二)有专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专职内检员负责原生态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
(三)有组织原生态产品生产、管理的质量控制措施;
(四)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四章产品认定
第十一条 符合原生态产品产地条件和生产管理要求的规模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自愿原则,均可申请原生态产品认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熊猫国家公园(秦岭)原生态产品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
(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信材料;
(三)生产和管理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
(四)最近一个生产周期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复印件;
(五)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有关绿色生态、环保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材料文件,包括“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等;
(六)保证执行原生态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经所在地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分局(管理处)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报送大熊猫国家公园陕西省管理局;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大熊猫国家公园陕西省管理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其申请产品和产地环境进行检测认定;不符合要求的,大熊猫国家公园陕西省管理局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时安排现场勘察及产品抽样,并自现场勘察及产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产地勘察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大熊猫国家公园陕西省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产地勘察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后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由大熊猫国家公园陕西省管理局颁发证书;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原生态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复查换证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认定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申请人名称、地址;
2.产品名称、商标、型号、规格、产品特征;
3.证书编号;
4.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5.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五章标识管理
第十九条获得原生态产品认定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获证单位),可以在证书规定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加施或印制原生态产品标识;可以在证书规定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媒体介质上使用原生态产品标识。
第二十条原生态产品标识应当在证书核定的品种、数量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
第二十一条获证单位应当规范使用标识,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二十二条当获证产品生产单位名称、产地环境、生产技术条件等发生变化,获证单位应当按照认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不再符合原生态产品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原生态产品标识,并向大熊猫国家公园陕西省管理局报告,交回原生态产品认定证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原生态产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和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以及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并对其生产的原生态产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 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分局(管理处)应当对其受理,已通过认定的原生态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包装标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大熊猫国家公园陕西省管理局应当建立证后跟踪检查制度,组织对原生态产品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原生态产品认定证书和原生态产品标识。
第二十七条获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熊猫国家公园陕西省管理局暂停或取消其原生态产品标识使用资格,收回认定证书:
(一)获证产品的主要认定依据发生改变或质量不符合原生态产品要求的;
(二)擅自变更生产单位名称、产地环境、生产技术条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标识和证书的;
(四)原生态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拒不接受大熊猫国家公园各级管理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证书的;
(七)其他需要暂停或取消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从事原生态产品认定、检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从事原生态产品认定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