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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582A/2014-00006
主 题 分 类
体育
发 布 机 构
省体育局
成 文 日 期
2014-02-28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陕体发〔2014〕13号
名 称
关于印发《陕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陕体发〔2014〕13号 )


各市体育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文体广电局,省体育局各直属运动项目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审批等工作,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按照《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8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修订了《陕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4月5日起施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0年3月15日颁布实施的《陕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陕西省体育局

            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陕西省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陕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执行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负责陕西省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符合等级标准的运动员,可申请等级称号。

第五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六条  等级称号的审批实行分级授权和审批。

第七条  陕西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审批全省范围内一级运动员和局直属训练单位的二级运动员。

第八条  省体育局授予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运动员和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九条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陕西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无参赛代表单位的,以运动员所属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

第十一条  在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以正式身份参赛的运动员,可以申请等级称号;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赛的运动员,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未参加等级标准规定比赛的运动员,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  运动员在取得成绩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运动员按照项目(小项)成绩能达到的最高等级称号提出一份申请。

运动员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由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一次性提出申请。

运动员获得等级称号后,同一项目(小项)不可再次申请相同及以下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  申请等级称号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

(二)成绩证明,包括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同底版电子和纸质两寸照片各一张;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十五条  申请运动健将和国际运动健将按以下程序:

(一)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

(二)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无异议后,将运动员申请情况及材料报省体育局;

(三)省体育局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申请一级运动员按以下程序:

(一)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市级体育行政部门;

(二)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报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

(三)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陕西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报省体育局。

第十七条  申请二级运动员按以下程序:

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若需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省体育局各直属训练单位运动员申请一级运动员或二级运动员称号,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目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省体育局。

省青少年体校运动员申请一级运动员或二级运动员称号,还需由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陕西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审核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第四章审批

第二十条  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一)公示: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批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审批单位将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以下简称“等级查询系统”,网址:http://jsdj.sport.gov.cn/)上公布。

(四)存档: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第二十三条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在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后须将审批文件和运动员信息汇总表(各一式两份)报省体育局备案。

运动员信息汇总表包括: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比赛名称、比赛时间、比赛名次/成绩、所属单位、等级称号及证书编号等。

第五章证书

第二十四条  审批单位向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  等级证书应当载明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信息,盖审批单位公章或钢印。

第二十六条  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方法执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附件2)的规定,三级运动员等级证书不实行统一编号。

第二十七条  等级证书由体育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办,所载信息以“等级查询系统”或审批单位文件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省体育局根据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文件和体育总局“等级查询系统”运动员信息公布情况,发放空白等级证书。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条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报省体育局备案后实施。

实施细则中应当明确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单位,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期限以及公示的方式和范围等。

第三十一条  省体育局对全省范围内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从事运动员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举报。

审批单位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来信地址、电子邮箱地址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授予等级称号的,省体育局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省体育局责成其进行整改,并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

暂停期间,审批权由省体育局代为行使。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省体育局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性比赛,竞赛组织和管理由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因竞赛规程规则、竞赛组织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审批问题的,省体育局责成相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在全省范围内暂停该比赛4年以内的等级称号的申请和审批。

第三十六条  省体育局与教育厅共同主办的全省性比赛,竞赛组织、管理由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参与。因竞赛规程规则、竞赛组织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审批问题的,省体育局与教育厅责成竞赛组织和管理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省体育局在全省范围内暂停该比赛4年以内的等级称号的申请和审批。

第三十七条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主办比赛的组织和管理。因其主办比赛的竞赛规程规则、竞赛组织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审批问题的,省体育局责成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省体育局可以暂停该比赛4年以内的等级称号授予资格。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省体育局可以作出恢复授予资格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审核单位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或程序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  审核、审批等级称号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审核、审批等级称号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陕西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等级称号管理实际情况,可自行修订体育总局制定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运动员所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根据申请等级称号情况从相应审批单位咨询、申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4年4月5日起施行,至2019年4月4日废止。2010年3月15日颁布的《陕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细则》(陕体发2010〕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2.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

附件1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等级证书编号:                                              (由审批单位填写)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照片

(近期,彩色,

免冠,小2寸)

身份证

号  码


申  请

等  级

称  号

一级运动员(  )  二级运动员(  )  三级运动员(  )

代  表

地  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所  在 单  位


大  项


小  项


比  赛

名  称


比  赛

时  间


比  赛

地  点


比  赛

成  绩


联系人

及手机


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带证件号码片面)

申请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陕西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陕西省体育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申请表请在A4纸上双面打印。

2.本表一式两份,照片和盖章部分不得为复印。

3.提交申请表时,请另附两张同申请表所贴一致的照片,用于制作等级证书。

4.各单位盖公章时,必须填写盖章日期,不填写日期的视为无效。

附件2      

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

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方法如下: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证书编号共8位。

4位,为审批年份。

5-8位,为运动员在该年度的审批顺序号。

二、运动健将证书编号共9位。

4位,为审批年份。

5位,为运动健将代码“0”。

6-9位,为运动员在该年度的审批顺序号。

三、一级运动员证书编号共13位。

4位,为审批年份。

5-8位,为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代码。

9位,为一级运动员代码“1”。

10-13位,为运动员在该年度的审批顺序号。

四、二级运动员证书编号共13位。

4位,为审批年份。

5-8位,为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代码。

9位,为二级运动员代码“2”。

10-13为,为运动员在该年度的审批顺序号。

五、三级运动员不实行全国统一编号。

注:1.审批年份以等级称号正式授予文件的成文日期中的年份为准。

2.一级运动员和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代码由总局另行公布。


陕西省体育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