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为进一步加强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监管,夯实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办法》规定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并在食堂的经营许可证后标注承包商信息。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的,需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填写餐饮服务管理公司的信息。
二是为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许可措施。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食品经营向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通过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实行便利化措施,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由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经营许可事项,简化食品连锁企业门店事前审批。
三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简单制售的审查要求。针对近年来新业态、新模式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明确对部分简单制售经营项目,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并在《细则》中做出了具体要求。
四是规范利用自动设备从事的食品经营活动。《细则》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得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几种情形(散装熟食销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使用压力容器制作的饮品及自酿酒的制售)。
五是对部分许可事项提级许可。明确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服务管理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央部属高校、省属高校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负责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便利化评审工作。
六是明确了相关报告事项。食品经营者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网络经营情况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变化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情况变化的,食品经营者自动设备放置的(跨省经营、跨区经营),食品经营者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变化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报告情况。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