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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2018年7月1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 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

经研究,决定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各管委会委托42项行政管理事项,向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以下简称四类“功能区”)各管委会委托91项行政管理事项。

委托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各管委会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原审批部门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实施;委托四类“功能区”各管委会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原审批部门按照“成熟一批委托一批”的办法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实施。省市县三级或者市县两级共同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原审批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分别同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实施。

附件:1.委托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清单

      2.委托四类“功能区”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清单


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